觀點投書:從台化訴願案看地方與中央如何聯手搞垮企業,你還敢在台灣投資嗎?

2017-03-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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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勒令台化彰化廠停工,台化提出訴願後政府撤除原處分,讓環保團體不滿,但作者卻認為這是「官官相護」,搞垮企業的手段。(資料照,台化彰化廠提供)

彰化縣政府勒令台化彰化廠停工,台化提出訴願後政府撤除原處分,讓環保團體不滿,但作者卻認為這是「官官相護」,搞垮企業的手段。(資料照,台化彰化廠提供)

2016年9月29日,台化彰化廠(以下簡稱台化)三張展延許可證被彰化縣政府駁回,其理由為生煤成分不符環評承諾值,台化因此向環保署訴願。2017年3月10日環保署撤銷原處分,這讓3月9日即夜宿環保署的團體痛斥訴願黑箱。真實的情況也確實是黑箱作業,只是黑箱的理由不是官商勾結,而是官官相護。讓我手把手敎你看懂台化訴願案,看懂地方與中央是如何聯手搞垮合法企業。當你看懂這一切,你還敢投資台灣等著被當肥羊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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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的三座鍋爐M16、M17以及M22都要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1994年年底頒布實施,而台化的三座鍋爐分別為M16、M17以及M22。其中M16鍋爐於1991年運作,M17鍋爐則於1994年運作,此兩座鍋爐的建置時間均早於環評法,故M16、M17兩座鍋爐不需環評,當然就沒有環評承諾值。M22鍋爐則建置在環評法頒佈之後,因此需要進行環評。

本文會使用到的三份文件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機組汰換暨擴充計畫環境影響說明

環保署訴願決定書彰化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104~109年版)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要進行環評者需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與此次台化訴願案有關的條文,簡列如下:

環評法第4條、第二項 「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

環評法第6條,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共十項,其中與三座鍋爐有關的有兩項,分列如下: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WTF? M16/M17的生煤成份是環評承諾值?

寫入M22環說書中的M16、M17鍋爐(環說書代號為G6、G7鍋爐)是屬於既存的環境現況之一,其使用生煤之成份則為已發生的事實。M22鍋爐的環說書需要登載這個事實是為了環評法第6條、第七項,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由於生煤為天然物質,成份並不固定 (詳見環說書定稿本附錄十六、歷年生煤含硫份資料),因此環說書中表4.3-2 生煤成份要求中所載為歷年生煤成份之平均數值,目的是為了方便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計算。

此生煤的成份經科學的方法計算後,可得到經鍋爐燃燒後所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的起始濃度,再通過已知去除效率的空氣污染防治設備,即可預測最終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詳見環說書4-30頁,表4.3-5)。這個排放濃度再經由數值模擬的方式,即可以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詳見環說書定稿本附錄十五、空氣品質模擬預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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