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先驅祁家威認為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疑義,聲請大法官釋案獲受理,憲法法庭將於24日開庭,引起社會關注,而各民間團體也對此提出意見書並支持聲請方。
由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鍾道詮、18位學者與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共同連署陳述的意見書裡以「同志伴侶」及「同志的親職實踐」兩個面向,從社會工作角度,來說明同志婚姻合法化的重要性。
意見書指出,同志婚未合法化時,同性伴侶無法享有奠基於婚姻關係上的制度性福利:包括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社會服務使用資格、勞動上職務之請調或請假、外籍配偶入籍資格、國家賠償等,但不少同志非常期待伴侶關係或同性婚姻,台灣的研究指出,當有機會結婚時,有近6成的同志表達結婚意願。
「為提高同志伴侶對關係的滿意度 同婚合法化非常關鍵」
由於同志伴侶較缺乏社會機制保障,因此,當社會對同志越不友善(例如將同志行為病理化或犯罪化),同志得承受的壓力與面對的社會歧視越大,會越不能接受自己、及越不敢對其他人現身,因而可能造成伴侶雙方在認同與現身層面有所不同,進而提高同志伴侶間的緊張與衝突,降低關係滿意度。換句話說,如果為提高同志伴侶對關係的滿意度,讓同志伴侶關係延續較長遠,那麼社會結構的支持以及同志婚姻的合法化,非常關鍵。
而影響同志實踐親職(becoming parents)的因素,意見書指出,相較異性戀者,同志或同志伴侶在實踐親職前,常得面對社會對同志及實踐親職的同志的不友善所帶來的挑戰,例如不少人認為同志是種犯罪、行為偏差、或心理疾病,因此不可能也不適合實踐親職; 有些人認為1男1女組成的家庭才適合小孩子成長;社會無法在法律層面給予他們應有的保障,進而提高實踐親職時的成本與負擔,例如:無法享有生育補助、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有些同志則會擔心社會的不友善轉移到其子女上。
「3種主要實踐親子的方式 皆需要法律與制度的保障」
另外意見書也補充,關於同志伴侶實踐親職的方式主要有3種:(前)異性戀關係中所生出的子女、透過人工生殖科技的協助或收養,但這些方式都還是需要法律與制度的支持。
第1種,對同志而言,這種方法所獲得的親職實踐卻常得面臨(前)異性戀伴侶提出的監護權訟訴,在這種對同志不友善的社會中,監護權的決定常獨厚(前)異性戀伴侶。
第2種,透過人工生殖科技,同志因而可能生出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子女。但我國明文排除同志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的權利,進而降低同志藉此方式實踐親職的可能。
第3種透過收養方式實踐親職的同志,相較前述兩種方式而言,數量仍較少,主要還是受限於社會對同志實踐親職的疑慮。
上述這些因素都再次說明社會不友善、制度保障缺乏,才是阻礙同志實踐親職的因素。
意見書最後也強調,對「同志不友善的態度」、「政策與法規」,才是使同志伴侶及其子女在發展過程與社會處境等面向受到不平等對待、影響身心健康與發展的關鍵因素;不然,同志伴侶與異性戀伴侶,及在此兩類型家庭環境下成長的未成年子女的發展與健康,基本上沒有太大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