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的意志說在共產黨執政六十五年中應用的結果,在任意侵犯私權、殘酷無情等許多方面,比迷信嚴刑峻法的傳統法家的統治有過之而無不及,人民在這六十五年中所受刀把子的荼毒罄竹難書。僅以被刑殺的人數而論,可能就超過了歷朝歷代的總和。
習近平是在舉國上下要求法治的呼聲中上臺的。他對中國當前面臨的困境與危局,特別是法律顯失正義所造成的眼前和長遠的危害,不可能熟視無睹。
「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觀念出自董仲舒的「德主刑輔,禮法並用」。要理解「禮法合治,德主刑輔」,先得弄清古人的「法」。古人的法與我們今天所說的法治的法,用的是同一個字,卻不是同一種涵義。法治的法,按哈耶克的界定,指的是正當行為規則。中國古人的「法」有多種指稱,周朝時用來指稱法律法規的名號有:則、統、式、法、典、常、成、憲、禁。但對後來兩千餘年中國法制起實質作用的,也許要數《韓非子·詭使》中的定義:「法者,事最適者也」。這句話表明,中國古人眼中的法與列寧主義和中國特色主義者的法幾乎異曲同工,都是一種統治工具,一種解決眼前問題的權宜之計。從法律分工角度看,禮法合治中的法,則應該主要指刑法,是禁止性的規範。
相對於法主要針對負面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的特點,禮和德則屬於正面引導和示範。孔子所說的「周公制禮作樂」的禮,也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中的禮,幾乎囊括現在的憲法規範、行政規範和社會規範,《曲禮·禮運》還包括國家和社會理想。但中國傳統中無論是禮,德,還是法,都是「寡人」或少數賢者制定來給臣民遵守的,是以「寡人」或少數賢者之善強加給舉國上下,以一己之善為一國之善。其中雖有小部分是統治者必須遵守的,更多的則是約束被統治者。
也正是因為其中有部分約束統治者的內容,禮法之治在傳統上贏得「仁政」、「德政」的美名。但即使有「仁政」、「德政」的美名,「禮法合治,德主刑輔」仍然不屬於民主法治的範疇。從治理的角度,當我們說民主時,意思是「眾治」,公眾共同治理國家社會。其反義詞是「寡治」,包括孤家寡人之治與少數寡頭之治。當我們說法治時,意思是「善治」,其反義詞是「亂世」。當我們將民主法治連起來說時,意思是「眾善之治」,意思是公眾以眾所認可的「善」來治理國家和社會。這句話可用來解釋法治:法治之法,必須是公眾有共識的「善法」,是正義之法。法治之治,必須是正義在治理,不是某一個人或集團的意志在治理。
法治之法絕對不是個人或某個團體的利益和意志,也不靠所謂的統治階級來強制推行。正義之法植根於公眾心中,主要通過公眾自覺自願遵守和執行來發揮效力,法治之法是人民實現自治的工具,實現的是人民統治自身,而非某個非人民反人民的異己勢力強迫人民服從的利器。只有當自覺自願難以產生作用時,正義之法才借助於政府來實施。只不過,政府只是遵照公認的正義規則行事,而不得將某黨之意或執行者一己之利借機夾帶在正義規則裡施於他人。這意味著,只有公眾以眾所認可的“善”來治理國家和社會,才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
仁政作為暴政的對立面,在中國和人類歷史上是有價值的。以傳統的禮法合治、德主刑輔來解決周永康強力維穩體制對暴力的過度依賴,給蠻不講理的統治披上一件柔性的外套,雖然相對於赤裸裸的暴力堪稱為善。但是,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傳統又有儒表法裡之稱,屬於典型的威權統治。以上述民主法治的視角來看禮法合治、德主刑輔,可以說,習近平的意願並非旨在把大陸建設成民主法治國家,而是打算仍然在專制的泥沼裡折騰。習近平的回歸傳統,可以說是維持威權統治的目的使然。雖然全人類的法治史全擺在習近平面前,選擇範圍看起來非常寬廣,大可優中選優,但要既消除黨大於法造成的不正義和混亂,又要不危及共產黨一黨執政地位,符合這兩項條件的選項,就非常有限。所謂回歸傳統,是被擠在夾縫裡的選擇。
習近平所賴以登上和保住龍位的權力基礎,就是這個體制。離開這個體制,他什麼都不是。希望習近平徹底改革現行法制,與世界法治國家接軌,大概會失望。
*獨立學者/中國知名政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