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超觀點:行政程序法vs地方制度法,二者不容混淆

2020-03-1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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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於88年2月3日公布、90年1月1日施行,比地方制度法和環保署組織條例的制定都還要晚。其中第117條的職權撤銷規定是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制訂,而地方制度法第75條及環保署組織條例第3條皆是沿用我國舊有的地方自治監督規定,故二者規範體系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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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家從事任何行政行為,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但最終目的是一體性的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立法目的既是在落實依法行政原則,讓行政機關能夠自我審查,就違法的行政處分自行依職權撤銷以保障人民權利,則基於行政一體原則,無論是原處分機關臺中市環保局,還是就環保事項有指揮監督權限的環保署,對人民而言都是「行政機關」,也都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欲規範的對象。

換言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存在的意義,是讓一個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的行政處分,能夠藉由行政機關(無論是原處分機關還是上級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機制,自行撤銷。此與地方制度法是在規範中央與地方間的分權、監督,著重於地方自治的制度設計,二者並不相同。臺中市政府主張因為有了地方制度法和環保署組織條例的規定,環保署即無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下級機關違法處分,顯屬謬誤,也抹殺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制定初衷。

重點在於原處分是否違法,臺中市政府應停止模糊焦點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的最高價值,本件爭議的最根本源頭,還是臺中市環保局對台電的違法處分。臺中市政府藉由此次環保署職權撤銷環保局處分的機會,成功將焦點從「環保局對台電的處分是否違法」轉移到「環保署是否違法」。但就算成功模糊了焦點,仍改變不了原本的裁罰處分違法的事實。呼籲臺中市政府應回歸事件本質,檢討最初對台電的違法裁罰處分,否則即使現在不由環保署職權撤銷,日後恐怕也難逃被法院撤銷的命運。屆時,如同環保署新聞稿所述,恐衍生更複雜的國家賠償問題,實非眾人所樂見。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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