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禾原觀點:中火減煤爭議,環保署依法行政不是台電打手

2020-02-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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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長盧秀燕對於中央環保署通過中火新增2部機發電機組,感到遺憾。(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長盧秀燕對於中央環保署通過中火新增2部機發電機組,感到遺憾。(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漸趨平靜的台電中火減煤爭議,近日卻又重起煙硝。據報載,環保署本月15日行文台中市政府,以違反空污法為由,要求其更正去年12月接連對中火作成的三次裁罰處分(其中包括對M02、M03二部機組許可證之廢止)。對此,中市府稱環保署侵害地方自治權、越俎代庖,淪為「台電打手」。究竟環保署此舉是否合法、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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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身為空污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就有監督下級機關之權限

空污法第2條規定,環保署為法定之中央主管機關,若地方主管機關(中市府環保局)之處分違反空污法規定,環保署自得要求地方政府更正、甚至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該違法處分。因此,現在最關鍵的問題即為:究竟中市府對中火的裁罰處分,是否違法?

中市府對中火的裁罰處分,自始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本案最大的爭議,就在於中火究竟有沒有「超量用煤」。於106年11月前,中火全廠的生煤許可使用量為2,100萬公噸,嗣於106年11月,中市府於許可證中要求中火之生煤使用量須於四年內減少四成。依原使用量2,100萬公噸計算,減量四成後之許可使用量應為1,260萬公噸,但中市府環保局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分別僅為 1,191 萬、 1,217 萬及 1,231萬公噸,均未超標。

中火生煤使用量去年超過上限,臺中市府依法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中火提起訴願,結果未出爐,環保署已經發函要求市府更正處分。(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火生煤使用量去年超過上限,臺中市府依法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中火提起訴願,結果未出爐,環保署已經發函要求市府更正處分。(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市府所持理由,是減量四成不應以原許可證之2,100萬公噸許可量計算,而應以中火103年的實際使用量1,839萬公噸計算。但其實自治條例於105年制定後,中市府106年12月12日即公開表示「四年減四成」是指「許可使用量」而非「實際使用量」。沒想到政黨輪替後,中市府卻又改稱應該以實際使用量計算,此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中市府不應混淆焦點,重點在於污染物排放量

空污法是以「管末管制」(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為管制重點。依環保署本月19日新聞稿,中火今(109)年度之污染物排放量,將可比105年自治條例通過時減少48%。故從數據面來看,減煤雖然重要,但卻不是防制空污之唯一手段,透過更新污染防制設備等其他方式,亦能更有效的達成改善空氣品質的目標。但中市府不惜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接連開罰中火,更廢止其二張許可證,目的真的是為了改善空污?若是如此,為何今年1月台中16個測站的空品數據,比去年同期並無改善、甚至更差?環保署此時本於空污法上級主管機關的地位,請中市府環保局自行檢討並更正該違法處分,此舉除能確保中市府之違法行為,不致影響我國用電安全外,亦已兼顧地方自治,當屬法治國家對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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