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天黑黑VS.不來電─環保署有權撤銷臺中市的處分嗎?

2020-03-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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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生煤使用量去年超過上限,臺中市府依法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中火提起訴願,結果未出爐,環保署已經發函要求市府更正處分。(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中火生煤使用量去年超過上限,臺中市府依法廢止中火兩部機組許可證,中火提起訴願,結果未出爐,環保署已經發函要求市府更正處分。(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行政院環保署突然撤銷臺中市「廢止中火操作許可」的處分,引起軒然大波。環保署這樣做,合法嗎?這是維護了臺電的權益,還是犧牲了臺中市民享受清新空氣的權利?臺中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中央主管機關能介入到什麼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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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火力發廠為我國最大的火力發電廠,也是最大的單一發電廠,共有10部燃煤機組與4部燃氣機組,裝置容量達578萬瓩,107年共產生電力372億度,1天的碳排放量高達14萬公頓,係我國最大的固定空氣污染源。

針對是否要犧牲空氣品質,以維持基本的電力供應,即為公益衡量上的重要爭議。

2月25日,環保署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為法律依據,撤銷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108年12月間,三次以臺電公司之臺中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為中火電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為由告發,並於最後廢止2號機及3號機發電機組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之負擔處分。

而環保署的理由有三點:第一、中火電廠內的10部燃煤機組於106年,均取得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核發的操作許可證,每部機組的生煤年使用量是210萬公噸,總共是2100萬公噸,106年11月核發操作許可證時,有附帶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需「1,600萬公噸或4年內減少四成」。即使用比較嚴格條件 「4年內減少四成」,2,100萬公噸減四成,應為1,260萬公噸。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前三次處分中火電廠生煤使用數分別為1,191萬、1,217萬及1,231萬公噸,都不到1,260萬公噸;同時,生煤用量計算起訖時間,並非以同一年度全年;第二、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108年11月19日核發許可證內容,逕將「108年1月26日至109年1月25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1104萬噸…」等非屬中火原申請項目內容,自行載入許可證之燃料用量規定備註欄中。違反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以及違反同管理辦法第42條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等規定;第三、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以「誤繕」為由,要求變更原操作許可證之規範內容,要求中火電廠,提早一年達到滅少全廠生煤使用量40%,導致臺電公司應變不及,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20200219-國民黨團副書記長馬文君(右)與立委楊瓊瓔(左)19日召開「環保署出賣中部人健康   護航中火強渡關山」記者會。(簡必丞攝)
20200219-國民黨團副書記長馬文君(右)與立委楊瓊瓔(左)19日召開「環保署出賣中部人健康 護航中火強渡關山」記者會。(簡必丞攝)

深究環保署撤銷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原行政處分,似有三點適用法律上的違誤:

第一點,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的上級機關是臺中市政府,不是行政院環保署。

在本案中,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為廢止中火電廠2號機與3號機之操作許可證之原處分機關。為儘早排除違法的行政處分,所以,我國訴願制度學習歐陸法中的行政自我審查制度。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監督機關來審議原行政處分是不是不適當或不合法?又為了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直轄市、縣市的自治權,所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有權直接監督下級之行政機關,例如:局、處、所等等。透過訴願決定撤銷下級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依照訴願法第4條第4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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