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24日就同婚議題召開憲法法庭,法務部長邱太三也列席表明法務部立場。邱太三表示,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多是循立法程序採漸進式立法,不宜更動婚姻定義,先制定同性伴侶法,再視發展決定同性婚姻機制。
釋憲案源於同志運動者祁家威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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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太三:不論從那一方面看來,難導出同性二人可以結婚的結論
針對民法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2人結婚,邱太三說,法務部認為,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都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二人結婚的結論。邱說,婚姻制度是就人類數千年生活規範,由立法者制定,而民法在1930年制定時,是就我國數千年來社會對婚姻規範,就婚姻內涵與要件去規定,當時並沒有同性婚姻或相關機制。
民法多項條文可以看出婚姻應為一男一女
邱太三說,民法中就有關於婚姻這樣的規定,當時制訂時,在訂婚機制裡有作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結婚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男一女,但結婚是接續訂婚的婚姻行為。而民法親屬編許多規定是建立在兩性為基礎的概念上,包含民法978條、930條、959條,結婚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得撤銷或父母子女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認領等,都能看出現行民法結婚在解釋上應為一男一女。
邱太三說,雖然學者專家試圖從條文中「男女當事人」一詞,並未否定男男、女女的可能,但若從婚姻章第三節「婚姻普通效力規定」,都使用異性、夫妻這樣的用語,而非中性的配偶用語,可看出民法規定婚姻是指一男一女。
「婚姻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親屬法制應尊重事實在前」
至於婚姻制度排除同志是否違憲,邱太三回應,婚姻自由並不是憲法明文列舉,大法官歷年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為前提,且婚姻制度先於國家與憲法,這樣制度當然是代表人民的立法者。
邱太三說,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沒有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因為是民法是規範社會交往,親屬法制應尊重事實在先的特色,司法機關有充分的形成自由,為差別待遇的目的為正當手段與目的有合理關聯則與平等無違。
邱太三:許多國家承認同婚前採漸進式立法
至於創設其他制度、立專法是否合憲?邱太三認為,在無損婚姻制度與公義前提下,分別給予其他制度法律保障,應屬立法形成自由。邱表示,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多是循立法程序採漸進式立法,不先更動婚姻定義,先制定同性伴侶法,再視發展決定同性婚姻機制。
言詞辯論交叉詰問階段,廖元豪詢問法務部表示,假如修改民法同婚,有何會影響公共利益?
邱太三說,民法機制不單純就民法,是就數千年婚姻結合,保障家庭跟婚姻機制,像中華民國刑法重婚等行為,都是相關機制,單純修民法,馬上會造成衝擊,衝擊整個婚姻家庭結構、婚姻的事實。
他說,有長輩問他,過年時家族祭祖,同婚時將來祖先牌位要寫「考考還是妣妣」?因而產生爭辯。民眾生活該如何定位,是媳婦還女婿?婚禮到底要不要稱新郎新娘?這在中、南部衝擊更大,社會上對同婚、反同婚未達共識,貿然修改,一定衝擊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