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24)召開憲法法庭,就同婚權益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庭,交互詢答時,法部務長邱太三詢問聲請人祁家威,民法婚姻制定是1930年,當時不論是國內外所有婚姻結合都是由男女兩人締結作為討論,同性婚姻的社會需求在何時出現?對此,代理人許秀雯律師指出,每個人答案不會是一致,因為有些同志等不到法律承認,已經過世,歷史上作為被嚴重壓迫的群體,這麼多同志無法現身、說出需求,又該如何界定需求何時出現?
交互詢答時間,邱太三先是問聲請人祁家威,法律是反映需求才給予制度性確認跟保障,民法婚姻規定是在1930年,是依照我國人民數千年形成的社會規範跟機制,接著念出民法制定史的立法理由:「易經序卦傳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當時不論國內外的時空背景都是由男女兩人締結的社會需求,想請教同性婚姻的社會需求在何時出現?民法未就同性別婚姻加以規定。
對此,聲請人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回應,同婚需求何時出現,每個人答案不會一致,因為有些同志伴侶已經等不到法律承認而過世,歷史上作為一個被非常嚴重壓迫的群體,「當這麼多同志無法現身,說出他們需要時,請問我們這樣的狀況要如何界定需求從何時出現?」
許秀雯還說,異性戀族群作為歷史上優勢群體,結婚權利較早被承認、被看見,但數千年來我國人民所累積的各種傳統與婚姻制度面貌從來不是一致的,我國也有很多不同民族、原住民的婚姻制度跟漢人不同,反問邱太三,到底數千年來的婚姻本質是什麼。
許秀雯也說,法務部援引的大法官解釋本來就是以異性婚姻脈絡下做的聲請解釋,但聲請個案脈絡跟婚姻是異性婚的狀況並不足以作為前提,況且今日聲請人並未否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或自由應該得到憲法保障,「聲請人反對的是,為什麼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必須藉由排斥同性結合,並被平等稱為婚姻的權利」。
「也就是我們認為平等是一種我站起來了,沒有人需要因此倒下的價值。」許秀文說,我國制度結婚沒有配額限制、沒有總量管制,異性結婚、同性可以結婚並不影響異性結合的任何權利;許重申,法務部所說要維持一定傳統婚姻價值或維持數千年來各式各樣社會制度的說法,事實上都無法解釋,為何這些秩序維持要藉由排斥同性結婚的自由來達成。
鑑定人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隨後也補充,台灣在1985年修法後才絕對確立一夫一妻制度,過去台灣20多年來不斷修法或解釋,改變傳統婚姻的想像,她也回應邱太三,「台灣有這麼多同志伴侶已經存在的事實,國家法律不回應這樣的需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