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環保署繼續使用PSI指標,也就是說這個指標並沒有納入PM2.5,在各界催促下,終於在今年10月1日推出「PM2.5指標」,直接引用英國的10級建議表。但問題是,英國的指標是「綜合指標」,是綜合所有污染物、並參考當地各種污染物濃度高時的就診資料,做為一項綜合性的空氣品質行動建議。
台灣則是直接拿PM2.5濃度當做指標,沒有深入研究PM2.5濃度與人體健康關係,這種粗糙的指標當然無法給民眾恰當的建議。
等了15年,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要推動了嗎?
另一方面,比指標更重要的是降低空氣污染,特別是已超過空氣品質標準的地區,更急待推動區域總量管制以降低污染。
其實1999年修訂《空氣污染防治法》時就在第8條中加入:「污染量大的地區可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但這樣一個立意良好的立法條文送到行政院後,卻在第12條加註必須「會同」經濟部公告,而經濟部基於經濟考量至今未同意公告,總量管制空有法規、卻無法落實。
於是台灣有多個地區,即使區域污染已經很嚴重,但工業卻持續擴張,例如高雄市大林蒲,已飽受三大工業污染之若,但污染增量似乎沒有底限。今年元月環保署在外界壓力下修訂空污法,將條文中的「會同」經濟部公告,改成「會商」。一字之差、意義大不同,不需要取得經濟部同意,環保署自行公告就可以。
但今年元月這個修訂法案送到行政院後,又因為經濟部反對而被退回。10日環保署空保處處長陳咸亨又說,經濟部已經「不反對」推動區域空氣污染總量,預計12月底就要公告實施。如果真能推動成功,當然是一個重大的突破點,但在法規還保留「需會同經濟部公告」下,這個等了15年的總量管制真能推動成功嗎?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