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雖然最被看好,但許多香港本土派民眾認為她會淪為北京當局的傀儡,甚至直批她為「中共奴才」。26日投當天,約10名「人民力量」政黨成員在會展對面的灣仔政府大樓示威,他們高舉「陰點林鄭,罪魁特首,撕裂香港,與民為敵」標語牌,多名警員在場戒備。
反林鄭月娥的聲浪之外,許多香港民眾也對特首遲遲無法直接普選感到不滿,走上街頭示威抗議。有民眾在獅子山頭掛上「我要真普選」巨型布條,抗議特首普選始終「只聞樓梯響」。
法律界選委、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表示,一旦林鄭當選,將成香港回歸中國40年以來首位以「負民望」起步的當選人,而曾俊華以高民望落敗,這樣的結果將加劇市民對北京當局和一國兩制的不信任,改善關係會難上加難。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並代表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法定員額1200人)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對特區行政長官的要求包括,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行政長官的職權還包括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支的動議。
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區整體利益,行政長官有權在3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在與立法會就法案或財政預算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但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人事任免方面,行政長官有權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主要官員,或建議中央政府免除這些官員職務。此外,行政長官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
行政長官的職權還包括,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處理請願、申訴事項等。
行政長官主持協助其決策的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有權任免行政會議的成員。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此外,香港特區設有的廉政公署和審計署兩個獨立工作部門,均對行政長官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