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馴龍法師〉
力量強大的龍,經常騷擾人們,對人們產生了威脅,人們向天神反映他們的困擾,天神派下法師幫助人們,授與法師約束龍的能力。
人們可以透過法師,設定龍的行動規則,並控制龍的食物來源,讓龍必須遵守這些行動規則。
剛開始,這樣的方式確實奏效了,龍變得規矩多了,但隔了一段時間,人們發現,問題並沒有解決,龍又開始騷擾人們,只不過,這次騷擾人們不是龍自己的意思,而是受法師的驅使。
因為,法師發現,當他可以決定龍的行動規則,並控制龍的食物來源時,發現龍漸漸地被他馴化,就可以指揮龍去做他想要做的事。
美國時事雜誌《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曾經將台灣國會列為全球最無能的國會之一。
這當然不是光榮的事。但為什麼為這樣呢?國會無能是台灣特有的現象?還是舉世的民主國家皆然?又或者其他的民主國家也一樣有這個問題,但只是台灣比較嚴重?
民主國家,大體上把政府權力區分為三塊,行政、立法、司法。
如同前文所述,原來國家的權力是沒有如此的區分的,在封建王朝裡,王即政府,是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身。
民主體制,之所以有立法與司法權之區分,也可以說是一種對行政權的不信任,透過國家權力的分割,以之制衡(或牽制)行政權,避免獨大的行政權濫權。民主政治發展史,某種程度也可以說是一連串節制行政權的發展史。
若要將這三權做簡單的概分類比,行政權是執行者,立法權是規則制定者,司法權則是仲裁者。就好比一場球賽,立法權是訂定遊戲規則的大會,行政權是上場打球的球員,司法權是當比賽中負責解釋規則、裁奪爭議的裁判。
當然,這只是概分,實際上行政權有時也不只是執行者,在某些範圍內,他也擁有一定的規則制定權力(行政命令),有時也會負責一部分像是裁判的權力(開出交通違規罰單)。立法權、司法權有時候也未必完全局限於嚴格意義的規則制定者或仲裁者角色。
不過,整體而言,行政、立法、司法的核心角色,以執行者、規則制定者、仲裁者來界分,有助於基本角色分工的釐清。
做了以上基本的角色界定後,前面我們已經討論過行政權了,現在我們把焦點放在立法權,來看看,國會無能嗎?國會如果無能,為什麼?
國會的制衡功能
雖然人性裡天生有一種「既要馬兒好,也要馬兒不吃草」的兩面都要心態,魚和熊掌要人們選,人們的答案往往是,我既要魚,抱歉,我也要熊掌。
放在政府運作的面向上,同樣的,既要政府施政能確保產生對人民好的效果,所謂好的效果,積極面而言是造福人民,消極面是不危害人民權益;但同時,也要政府做事要有效率,能夠快速的交出﹁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