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嚴選:死囚器官移植 要禁就禁徹底

2014-12-0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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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中國將全面停止死囚器官捐獻。(圖片取自鳳凰網)

2015年起中國將全面停止死囚器官捐獻。(圖片取自鳳凰網)

「從明年開始,我國人體器官來源只能採用公民逝世後器官捐獻。」12月3日,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黃潔夫教授在「2014年中國OPO聯盟(昆明)研討會」上作出這樣的宣佈。該消息不僅引起了國內關注,也很快得到了外媒的廣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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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在英文網絡上略作搜索,就能看到國外對中國的「死囚器官利用」現象非常關注。著名的醫學雜誌《柳葉刀》(亦譯做:刺針醫學雜誌)曾發表文章,呼籲全球學術界對中國涉及器官移植的科學與醫學論文採取不合作、不發表的抵制態度,理由是中國在人體器官摘取和利用沒有形成完善的倫理監督體系,該文章同時表示,將被處決的囚犯作為器官來源是一種應受道德譴責的行為,在中國現實中,這種摘取或者未經死者同意,或者死者的同意表示在倫理意義上無效。也許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黃潔夫才明確地說,只有把公民自願捐獻作為器官唯一來源,「我們才能夠在中國立住腳,才能在世界立住腳。」

但筆者在閱讀了相關報導之後,覺得這個「新」的宣示,還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最大的疑問是,我國將完全禁止將死刑犯作為一種器官來源,還是僅僅禁止對死刑犯器官的私取利用,而不禁止死刑犯的捐獻。據相關報導,黃潔夫還表示:「死囚也是公民,其自願捐獻身後器官,應得到同樣的緬懷。」這似乎是說,在以後,我們還會繼續接受死刑犯捐獻身後器官的做法。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與當前的法律規定究竟有多大的區別呢?宣佈的這個「新消息」,它新在哪裡呢?

黃潔夫表示,一些醫院、醫生和司法系統中的個別機構、個人私下獲取、分配、移植死囚器官的行為,將被視為非法買賣器官,依法嚴厲打擊。這些現象必須打擊,但問題是,即使按照現在的法律,私自取用和分配死刑犯器官的行為也是違法的。1984年發佈的《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規定,三種情況下可以利用死刑犯屍體器官: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也就是說,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利用」死刑犯器官要經過死刑犯或其家屬的同意。雖然這個上世紀80年代的規定帶有當時的時代侷限,用「利用」來稱呼這樣的行為,帶有某種對死刑犯不尊重的意味,但「死者或其家屬同意」的要件,表明其實質依然是一種捐獻。

當然,這個暫行規定有很大的問題,它非常粗略,沒有規定違反規定會有怎樣的懲罰措施,所以無法保障在現實中能得到切實遵行,而且,家屬能不能代死刑犯表示同意也是一個問題。但這是另一個問題。我們的問題是,黃潔夫的宣佈,對現行的法律來說,意味著多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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