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來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多為出國旅遊者,新北市、桃園市、行政院先後提出限制高中生以下學生出國的措施,輿論質疑有侵犯人民遷徙自由、違憲疑慮。其後,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法源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以及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接下來,各界紛紛將討論焦點放在「雙七」上,反對黨主張提案修正,執政黨立委則提出必要時可發佈緊急命令。
然而,這種討論卻是一種被誤導的迷思。以行政院的立場,他所舉出的「法源」,當然是「為何我可以做這件事」的依據,因此他舉出了「雙七」,要件很模糊很抽象,但表面上看起來行政院可以做。而輿論也好,評論者(學者、法操等等)也好,就跟著只討論「雙七」,結論就不出人意料之外,只能訴求「規定抽象」、「授權不夠具體明確」,然後指稱「限制高中生出國違憲」。這樣的說法有點專業,一般民眾未必看得懂,討論的焦點就容易簡化為支持或不支持防疫。
以行政院的立場,當然不可能舉出一個「法源」是「我不可以做這件事」。除非他想不開。
可是,當命題是「可不可以因為疫情禁止高中生出國」,那麼在尋找法源時,豈可只找「肯定的」而不找「否定的」?現行法中有沒有「法源」是「比較明確的說行政院不可以做這件事」的?如果有,行政院舉出來的「勉強可用」的「法源」就形同「強辯、硬拗」,又何必去討論適用它違不違憲?
「法源」的確是有的。如果細看傳染病防治法可以發現,在第58條規定:「……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白話的解釋:為了防疫,主管機關可以限制「病人」(包括未確診的疑似病人)出國,不過當病人「回復健康」,就不能再限制。再更簡單白話一點:「不能限制健康的人出國」。
根據這一條,全面限制高中以下學生出國,當然是「違法」的。而且這一條的規定,比第7條明確很多,適用上不太可能有疑義。有了這一條,行政院主張第7條的正當性就大大的降低。這是因為,在法律學上有「舉重以明輕」、「罪刑均衡原則」。簡單的說,如果現行法律規定故意殺人最高只能判10年,那麼,「公然侮辱可以處死刑」嗎?當然不行。因為殺人罪比較嚴重都只判10年,比較不嚴重的公然侮辱,當然不能超過10年,這是「舉重以明輕」、「罪刑均衡原則」。
回過頭來看,當現行法律「比較明確的」說,「病人回復健康後就不能限制出國」,那麼根據「舉重以明輕」、「罪刑均衡原則」,本來就健康、沒病的人,當然不可以被禁止出國。行政院放著明確的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不去用,偏偏要去主張「雙七」,如果不是疏忽了,就是故意不提。
當然,希望禁止健康的人不要出國,以免回國時「有可能帶回傳染病」,這幾乎已經是台灣社會的共識。政府如果覺得這件事情很重要,想辦法去做到,心態可以贊同。但我們畢竟是法治國家,如果已經有了明確的法律,政府必須受到法律拘束,不能矇住眼睛假裝看不到。
正視這個問題,知道我們想做的事,被現行法禁止了,然後依程序正義,儘快的去修正法律,這才是民主國家的「正道」。放任需要修正的法律繼續存在,硬生生去把一條不適合的法條解釋成可以用,雖然簡單、粗暴、符合民意潮流,畢竟不正常。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