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領立院無罪!法院:警方舉4次牌,未讓蔡丁貴充分表達,不符比例原則

2017-03-3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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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丁貴一共被台北地檢署起訴4起罪名,《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罪》以及侮辱公署。台北地方法院歷經2年後審理,法官表示無證據顯示蔡丁貴是主謀,且警方密集舉牌4次要求解散,未讓蔡丁貴及群眾充分表達,不符比例原則,為有瑕疵行政處分。(資料照,陳明仁攝)

蔡丁貴一共被台北地檢署起訴4起罪名,《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罪》以及侮辱公署。台北地方法院歷經2年後審理,法官表示無證據顯示蔡丁貴是主謀,且警方密集舉牌4次要求解散,未讓蔡丁貴及群眾充分表達,不符比例原則,為有瑕疵行政處分。(資料照,陳明仁攝)

2014年3月18日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與台灣黨創黨黨主席蔡丁貴等人,為抗議立法院草率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率群眾佔領立法院。當年,檢方起訴認定集會首謀為蔡丁貴,台北地方法院歷經2年後審理,法官表示無證據顯示蔡丁貴是主謀,且警方密集舉牌4次要求解散,未讓蔡丁貴及群眾充分表達,不符比例原則,為有瑕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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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丁貴一共被台北地檢署起訴4起罪名,《違反集會遊行法》、《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罪》以及侮辱公署。

蔡丁貴闖入立院遭警方架離。(顏麟宇攝)
太陽花學運期間,台灣黨創黨黨主席蔡丁貴闖入立院遭警方架離。(資料照,顏麟宇攝)

北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受命法官文家倩就立法院外的滋擾行為做出重要認定,針對此案件的解散命令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6條的比例原則,法官認為當時蔡丁貴及在場民眾在立法院內外聚集,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是屬於表現自由。此外,由於此公共事務有重大爭議,並在現場的集會秩序還算和平,也無暴力行動與口角衝突,警方尚能因其優勢警力掌控現場秩序。

20170331-太陽花佔領立院行動,北院31日做出無罪判決,並由北院發言人廖建瑜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北院發言人廖建瑜。(顏麟宇攝)

廖建瑜表示,蔡丁貴及群眾的集會活動沒有明顯而立即危險的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尊重表現自由,國家更應該予以尊重,給予最大限度表達意見自由空間。然而,廖建瑜表示,此次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到20分鐘左右,且於45分鐘內密集舉牌4次,為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等處分,沒有讓蔡丁貴及群眾有充分表達的空間,因此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為有瑕疵的行政處分。另外,也無證顯示蔡丁貴為占領立法院集會的首謀,因此判蔡丁貴無罪。

除此之外,對於蔡丁貴要求2人拆下立法院銜牌,銜牌後來遭到其他民眾踩踏及潑灑液體的部分,北院認定與侮辱公署構罪要件不符。而蔡丁貴、李惠仁等人被控推擠員警、向員警亂丟東西及抓傷員警頭部等攻擊警方行為,北院也認定罪嫌不足,未構成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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