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爆發,起因為當時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以「30秒」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因其議事程序欠缺,又兩岸關係敏感,引發廣大台灣大學生的反對。以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為首的學生們,以「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為主要訴求,衝進立法院,並號召群眾將其佔領,展開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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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三年,經過冗長的審判程序,終於在2017年3月31日宣判。這裏也和各位說明,整起太陽花事件,可再細分成「318佔領立法院的立法院案」、「323佔領行政院的行政院案」以及「411包圍中正一分局」等相關案件。本次是立法院案的一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22人,全數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法操》長期關心太陽花學運,撰寫法庭旁聽解析。在過去,《法操》臨庭的相關文章中,已經提及本案在審理程序上的諸多疑點,除了對於各項起訴罪名「構成要件」的質疑外,對於檢察官在法庭上一直「拿不出有利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操》也曾在文章內建議北檢撤回起訴。本次的判決結果,不僅令人欣慰,對各位被告而言,也算是遲來的正義。
太陽花立法院案,涉及三項主要罪名,分別為:「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在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聚集,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以及對議場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本次宣判,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理由,到底是什麼呢?讓《法操》帶領各位來了解。
太陽花行動佔領立法院,北院判無罪,當年要角林飛帆到場。(顏麟宇攝)
法院首次採用「公民不服從」作為理由
檢察官所指被告等人「煽惑」他人犯刑法侵入住宅罪,該罪構成要件須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是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言,而公民不服從,正是侵入立法院的正當理由。
法院參酌國內外學說「公民不服從」的7大要件:
(一)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而本次的太陽花學運,完全符合以上七點。
首先,兩岸服貿協議是國家的公眾事務,被告等人認為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佔領立法院除了表達訴求外,實際上也成功阻止立法院於2014年3月21日的會議,所以,這些手段,是必要且有助於達成訴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