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觀看當時的狀況,服貿協議送到立法院審查後,客觀上是已無開啟後續審查機制的可能。所以,佔領議會的手段,也符合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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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維持秩序」與「民眾言論自由」的界線
至於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被告蔡丁貴等人,在立法院外牆內外聚集,表達對於服貿協議草率通過的不滿,檢方認為,違反集會遊行法。
就此部分,法院認為,當時的集會秩序尚屬和平,並未有暴力及口角衝突的發生,而且依警方現場的人力配置,應該可以控制現場狀況與維持秩序。且警方每次舉牌時間過短,約在10至20分鐘左右,並在45分鐘內,就密集舉牌4次,未能讓現場集會民眾充分表達訴求。
因此,法院認為,警方舉牌警告行為,並不能說完全沒有瑕疵,被告未依據警方有瑕疵的指揮離場,繼續集會表達訴求的行為,並「無」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聚眾不解散之規定。
「妨害公務罪」——舉證不足、手段未達強暴脅迫
針對「妨礙公務」的部分,也是太陽花立法院案自審理以來,法庭辯論所注重的焦點。最後確定,本案妨礙公務的證據不足,例如:無法指出被告投擲對象為何人、無從得知哪位員警有因被告言論心生畏懼之意等。
而就手段部分,認為被告「無積極」攻擊行為,以及被告在脫離員警強制架離時,所發生的「肢體碰撞」,法院認為其不構成妨礙公務及傷害等犯行。
本次的審判結果,可謂替台灣民主施打了一劑強心針,但整個太陽花事件還沒有完全落幕,除了本案仍可上訴外,在2017年4月10日,323太陽花佔領行政院案也將宣判,就讓《法操》跟大家持續關心。
參考資料:
1060331被告黃國昌等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新聞稿
延伸閱讀:
【太陽花行政院案】被判定為領袖的魏揚,是「煽惑」還是「人民自覺」?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標題為:太陽花立院案屬於「公民不服從」,全數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