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的精神病史可以說是殘缺不全、斷斷續續(因為X不願意主動就醫),在監期間的病歷記載他罹患殘餘型精神分裂症、未明示之衝動控制障礙、續發性巴金森病態、其他焦慮狀態與失眠症,其病症包含淺眠、多夢、 睡不安穩,情緒不佳時會一直抓自己等,然並沒有看到他的病症包含攻擊他人之暴力傾向或竊盜行為之記載,澎湖2大醫院建議檢察官送他去進行司法鑑定。因為很長一段期間根本沒有人送他就醫,檢察官把X的歷來所有卷宗全部調出來做初步人格以及犯案模式分析,整理後發現X似乎有點竊盜癖;X的暴力傾向是在強制工作出監後開始產生,他的暴力行為幾乎是在他被送去強制工作後開始陸續出現,X說他在監獄和強制工作時有被人打和欺負,加上X一度抗辯說自己有精神病(但一聽說要送他去看醫生,又馬上否認有精神疾病,還稱自己不需要治療),於是新手檢察官決定趁X還在另案執行時送他去精神鑑定。
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檢署沒錢。這是再現實也不過的問題。圈內人都知道,法務部底下的機關是要人沒人、要錢沒錢,一下要我們肅清犯罪、一下要我們注重人權、一下又要我們舉證被告很可惡具體求刑......但是人呢?沒有,請自己指揮警察;錢呢?沒有,自己想辦法。
但是檢察官始終覺得司法對於X的人生有一些責任,而且澎湖地檢署在那一年並沒有送司法精神鑑定的案件,所以上級同意這一件案件的鑑定,檢察官不知道之前那位「訪視員」是否仍在澎湖當地醫院工作,所以決定將X送去台灣本島的醫院作鑑定,並商請分局警察把人「跨海」送去鑑定,鑑定到一半X發作有抗拒現象,結果中斷鑑定,X出獄後旋即逃亡不見人影,當然也不可能再配合去鑑定,通緝到案後檢察官聲押獲准,再次把X戒護去做鑑定。過程寫得簡單,但是這一切行政事項的聯絡極為繁雜,要如何在短暫羈押期間拜託醫院提早進行鑑定,也是讓檢察官頭痛的問題。
因為X已經出現暴力傾向並有家暴行為的通報紀錄,檢察官沒辦法等鑑定結果出來,必須在羈押屆滿前夕先行移審,起訴書中敘明「本署檢察官已參酌醫院之建議於偵查中羈押時委請**市立☆☆醫院進行司法鑑定(鑑定報告現正由該院醫師製作中尚未函覆本署,唯因偵查中羈押有其時效性,故本署檢察官收受鑑定報告後另行送由貴院卓參),請貴院審酌被告是否確有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之情形。如貴院認被告因精神疾病而犯本案,請審酌被告一再犯竊盜罪,且其暴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經貴院以●●●年度偵聲字第●●號裁定認被告有再犯之虞而有預防性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是被告恐仍有以相同方式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其病況有賴專業機構予以監護,以改善其症狀,幫助其回歸社會,請依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