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階段疫情狀況來看,法律和政策工具是足夠的。未來情勢變化如果造成更大的經濟社會衝擊,是快速修法或緊急命令,就看實際需要決定。」總統蔡英文對朝野各界呼籲發布緊急命令,三月十九日發表談話給出答案,用白話說,就是還要再讓子彈飛一會兒。
抗疫要遵守「法官保留」原則
蔡英文的審慎,與前衛生署長楊志良「所見略同」。楊志良依其公衛經驗認為此時宣布緊急命令,「根本沒必要」,一旦發布將造成社會極大恐慌,反不利疫情。楊任內曾在H1N1新型流感大流行時,建議前總統馬英九不要動用緊急命令權。
楊志良從整體疫情考量,但朝野政黨、地方首長則多從人身自由、旅行自由等公民權利遭限縮有無違憲的論點出發,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對疫情中心指揮官空白授權,造成憲法缺口有彌補釋疑的必要。
這些爭論與主張,並不因蔡英文一席談話戛然而止,反而餘波盪漾。世新大學客座教授王健壯就為文表示:「民主台灣不同於專制中國,絕不能以國難做為違法違憲的藉口。」他進一步說,即使緊急防疫、抗疫也要遵守「法官保留」原則(即先經法官同意才可為之)。
《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明定,疫情指揮官為防疫需要,得實施「必要的應變處置與措施」。日前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禁止醫護人員、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等限制時,台灣民眾黨(民眾黨)立院黨團副總召張其祿就認為,政府實質上已採緊急命令的作為,蔡英文不如扛下責任直接發布緊急命令,避免未來釋憲或修法緩不濟急。
朝野都有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聲音
而民眾黨另一位立委蔡壁如也表示,依《防疫紓困特別條例》所發布的限縮人民權利,民眾黨認為有發布緊急命令的必要,尤其疫情升溫擴大,歐美日留學生大量返台,移入確診案例爆增,發布緊急命令有利超前部署。
稍早最大在野黨國民黨主席江啟臣也有類似主張。他認為蔡英文應發布緊急命令以解決侵權疑慮,突破現有法令限制,提高地方第一線執行的防疫量能調度。
而國民黨地方最大諸侯──新北市長侯友宜強力執行防疫措施,贏得很大的網路聲量與口碑,他率先禁止轄區內高中以下師生出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隨後跟進發布醫護人員出國禁令。侯認為疫情傳播的速度將超越法令,兩度請蔡英文站出來說話,並發布緊急命令。
執政的民進黨立委如高嘉瑜、許智傑也都認為有發布緊急命令的必要,如此可避免《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的空白授權無限上綱,以致牴觸憲法、違反民主法治原則及侵犯人民權利。
不過,並非在野黨都主張發布緊急命令。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就認為,發布緊急命令是總統職權,由總統自行判斷,國會議員可以做的是提案修改《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將疫情中心指揮官「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的定義要件、處置方式修訂得更明確。時代力量所提修法版本,主張應變措施採正面表列,避免侵害人民權利。
在野黨聲聲催,總統反仍觀望
對於近日自歐返台的留學生、台人,疫情指揮中心已要求回溯檢疫,但每日返台避疫人數眾多、確診者快速增加,何以在野黨聲聲催,蔡英文卻給出推遲、再觀察的答案?
蔡壁如說,她聽到兩種聲音,一是發布緊急命令可能連帶得暫停罷韓的政治活動;一是若宣布緊急命令,蔡可能受邀到國會發表「國情咨文」報告,這是她卻步的原因。但願這些都是陰謀論。
我國憲政史上5次動用緊急命令權
我國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權,源自《憲法》第43條法源。行憲以來已發布5次緊急命令。其中第5次是前總統李登輝依1991年修憲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921大地震於1999年9月25日發布的緊急命令,前4次則依原《憲法》條文授權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
第1次行使緊急處分是在1948年,前總統蔣介石為發行金圓券、加強管制經濟,在中國大陸時期發布財經緊急處分;第2次在國民政府遷台後,蔣介石因87水災頒布緊急處分;第3次則因台美斷交,前總統蔣經國發布緊急處分,令進行中的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延後舉辦;第4次則因蔣經國去世,繼任的李登輝發布緊急處分,停止聚眾集會與遊行請願活動。
依《憲法》行使緊急處分,與依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送立院追認的時間也有不同,前者須在1個月內,後者於10日內提交,若立院不同意時,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李順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