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3月19日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為由,關押我國NGO工作者李明哲。繼國際特赦組織對李發出聲援後,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Observatory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5日指出,中國關押李,應只是為了制裁他參與人權運動,中國應立即、無條件釋放李。
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是世界反刑求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Against Torture)與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FIDH)的夥伴組織。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的聲明指出,直到4月4日,李明哲的家屬和律師都還沒有見到李,也沒有被告知他被關押的狀況,李有高血壓,因此,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也非常關心李的身體及心理狀況。
關押李明哲 制裁他過去參與人權運動
對於中國強制關押李明哲,且不讓他對外聯繫,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表達譴責。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認為,關押李明哲只是為了制裁他過去以合法且和平的方式參與人權運動,特別是在最近幾年,李明哲透過網路與中國朋友分享台灣的民主化,也寄與人權與現代史相關的書籍給中國朋友,去年初,他也在網路上積極鼓勵捐款給被中國關押的維權運動人士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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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權捍衛者觀察組織呼籲中國立即無條件釋放李明哲,確保他身心不受侵害;同時也呼籲各界寫信給中國政府,並提出6點訴求:
1. 確保任何狀況下,李明哲及所有中國的人權工作者,身心不受任何侵害。
2. 立即公開關押李明哲的地點,立即且無條件地釋放李明哲,因為中國關押李明哲只是為了對他參與人權運動的制裁。
3. 確保家屬可以探視李明哲,並且讓律師律見李明哲。
4. 停止對李明哲及在中國的人權工作者的騷擾,包括對他們的司法調查,讓他們在中國的工作可以不受阻礙。
5. 遵守《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特別是第1條、第6條(c)以及第12.2條。
6. 確保中國在任何狀況下都要依據《聯合國人權宣言》及其他中國已經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尊重人權以及基本自由。
根據《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第1條,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在國際上及國家內部,促進、爭取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護與實現。這項宣言第6條(c)指出,人人有權單獨地和與他人一起,就在法律或現實上,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觀念是否被落實,進行研究、討論、提出自己的看法,透過這些方式或者其他的做法,吸引公眾對這些議題的關注。
而《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第12.2條則指出,國家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每一個人,無論是單獨或和他人一起,不會因為行使宣言中的權利而受任何暴力、威嚇、報復或法律上或現實上的惡意歧視、壓力或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