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非常多,連擠牙膏要從哪邊擠都會造成婚姻存續危機,難道我們要一一入刑嗎?」今(31)日上午通姦除罪化(會台字第12664號聲請解釋案)之言詞辯論於憲法法庭登場。本案由18位來自不同案件的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對於《刑法》239條「通姦罪」能否維護家庭制度、婚姻秩序一事,聲請人之一、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淵森指出,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很多,包括子女教養、婆媳問題,不是只有通姦一種,「我們明白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痛苦』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
《刑法》239條存廢一事睽違18年再登憲法法庭,本日討論核心問題包括:(一)《刑法》239條(通姦罪)立法目的為何?是為保障人民何種法益、基本權益而設?何以侵害人民、有無審查基準?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所揭目的之達成?(二)2002年討論過「通姦罪」之釋字554號,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三)《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可對配偶撤告)的目的為何?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益而設?此但書是否有助所揭目的達成、是否有關聯性?
吳志強:「通姦罪」目的無法窺見婚姻問題具體輪廓
聲請人之一、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志強表示,過去釋字554號認定「通姦罪」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與家庭秩序,實務見解會提到是要保護夫妻圓滿、婚姻神聖性,問題是這樣的目的無法窺見具體輪廓,如果只是為了社會善良風俗、道德觀感,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合憲性解釋。
吳志強也說,或許「通姦罪」當初立法用意在於一旦有了通姦行為將會產生子女教養問題、家庭受到損害,但爬梳實務見解所得結果,並不是全部問題都因通姦而產生──有的是因為婚後家暴衍生通姦、夫妻爭吵長期分居而有通姦,通姦行為不是動搖婚姻關係的「原因」,而是婚姻關係動搖的結果,是故,不是每個通姦都要有國家刑罰權介入之必要。
再者,一旦配偶一方提告,對夫妻關係也會有不利影響,婚姻存續與圓滿都無法透過國家立法來達成;此外,要證明通姦犯行通常是靠捉姦在床、錄音錄影,有侵犯隱私問題,未成年子女也可能成為將來訴訟功能課題,這些都無法符合比例原則。
而在《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可對配偶撤告」一事,吳志強說,《刑事訴訟法》本應不為告訴人對共方一方有特別情感、導致國家追訴有不公平例外對待,「可對配偶撤告」設計會致使國家刑罰權不公平、造成缺陷;或許立法者想以這樣迂迴訴訟制度讓夫妻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但實務上遭到背叛的配偶很擔心最後變成宥恕,所以才會先提告,這樣先傷人先傷己的關係,能重修舊好嗎?此外,若配偶想追究小王、小三就不能離婚,這也讓沒有想維持婚姻關係的人戴上假面具,這對夫妻、子女是好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