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改善國防現況,國防部日前公布《振興國防產業條例》,但其中一項規定卻引發外界質疑。在對於武器的定義中,除手槍、機關槍外,還特別將「光學與化學武器」列入,讓人不經聯想國防部是否要發展「化學武器」?對此國防部澄清,表示「化學武器」指的僅是催淚瓦斯、煙幕彈等等,不是致命性的武器。
先前敘利亞阿塞德政權使用化學武器攻擊平民,造成嚴重傷亡,也讓外界對化武議題特別敏感。《振興國防產業條例》草案中提到,武器指機關槍、衝鋒槍、步槍、自動步槍、手槍、「光學與化學武器」等,不禁讓外界產生質疑。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強調,台灣遵守國際化武公約,「決不會」生產有殺傷力的化學武器。
聯合國於1992年通過「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CWC。中文簡稱化武公約﹚。國防部表示,台灣早在1973年研發完成的裝有芥子氣的M110式155公釐砲彈,但由於遵守化武公約,已將該批傷殺性的化學武器銷毀,目前國軍只有防禦性的化學武器。
由於需依照國際公約,不生產致命性生化武器,陳中吉表示,國軍現有化學武器指的是煙幕發煙器、煙幕彈、催淚瓦斯等等防禦性化學武器,而振興國防產業條例中的化學武器即是指上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