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被告有正當程序保障、以行使防禦權,立法院今(12)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在羈押中被告的辯護人有閱卷權,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可抄錄或攝影。此外,若要限制辯護人取得相關卷證,檢察官一定要到庭,並新增「強制辯護」規定,未來檢察官聲請羈押必須有律師到場。修法案預計最快下週三讀。
本案俗稱「賴素如條款」,因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被收押146天,律師要求閱卷被拒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在去年4月29日做出第737號解釋認為,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無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和有關證據是違憲的,牴觸「憲法」的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要求司法院1年內修法,4月28日到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日下午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裁示全案不須經由朝野協商,最快下週可完成三讀。
立法說明指出,因羈押屬於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將人民自家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應予最高程度的保障。
蔡易餘表示,過去只有起訴後才有閱卷權,在羈押過程中,被告雖有請律師,但因武器、資訊不對等,被告與律師都不知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依據,修法後,被告在羈押階段至少可以得到相關卷證,落實武器平等,對羈押中被告的辯護權是很大的進步。
蔡易餘表示,該法修正案新增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力,同法也規定,辯護人持有這些卷宗不可公開揭露或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違者涉及洩密與律師懲戒規定。
蔡易餘補充,原則上被告辯護人有獲取卷證的權力,除非是「例外」狀況,如危害偵查目的、湮滅、偽造、變造或勾串共犯、證人、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卷證,可用「例外」方式處理,包括當庭提示、遮掩部分內容給辯護人當庭閱覽,最嚴格情況就是禁止辯護人獲取。此外,若要限制辯護人拿到相關卷證的權利,檢察官一定要到庭。
另外,修法新增「強制辯護」規定,未來檢察官聲請羈押必須有律師到場,未經選人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如果等候4小時律師未到場或被告直接表明不需要律師,即可排除強制辯護。
不過,針對是否開放被告在偵查中閱卷,法務部擔憂,若被告在偵查中可拿到資料,恐妨礙犯罪偵查。因此司委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2個月內,對此召開公聽會,就其閱卷權範圍、合理使用範圍及違反效果廣納意見,在10月底提出專案報告,並送修正條文至立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