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五歲男童因騎脚踏車擦撞臨停的電動車而遭警方施以酒測,過程中男童全身發抖、臉色發白,測了五次才成功。警方此舉不但嚴重戕害男童身心,影響其人格健全發展,且違反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爭議處頗多,值得一探。
首先五歲尚屬孩提之齡,其判斷力、平衡感、方向感皆未臻成熟穩定狀態,又怎能自行獨立駕駛兩輪式的脚踏車,警方是否把兒童騎的「三輪車」誤判為慢車中的「腳踏自行車」。其次「酒」屬辛辣類,依常理五歲孩童對辛辣之物,應為排斥、抗拒之舉,斷不可有飲酒之事實。再依我國法律規定「未滿七歲為無行為能力之人」、「七歲以上,未滿廿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據此,該五歲男童又如何能成為「現行犯」,而需接受警方強制施以酒測,在法理上、道德上,似乎都說不過去。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幼童屬「附載幼童」範圍之配角,如今卻成為本案之主角,警方明顯本末倒置,曲解法令。
警方雖依法行政,但法令是死的,人是活的,執法人員應根據現場狀況做靈活、彈性的處置,妄乖法令,固所嚴禁,拘泥形式,亦所不許,務宜融會貫通,以收實效。如此則可維持公共秩序,又可促進人民福利,創造雙贏的局面。
*作者為退役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