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案宣判》為什麼不起訴殺人警察?

2014-11-2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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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日報》稱,美國各州對於警察合法使用致命武力的規定均不相同,但密蘇里州的州法對於警方開槍相對寬容。根據密蘇里州州法的規定,一個正在執行逮捕或避免嫌犯逃跑的警察,可在某些情況合法使用致命武力,包括合理相信使用致命武力對執行逮捕有迫切需要;以及若非使用致命武力立刻逮捕嫌犯,就會造成致命結果或者嚴重的傷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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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蘇里大學的刑法教授克林傑(David Klinger)表示:「簡單說,警察在避免造成傷害與死亡而有必要時,就可以合法使用致命武力。」但在美國刑事訴訟實務上,檢察官在警察開槍的案件中通常不易起訴警察,因為在客觀上要證明警察的開槍行為不合理並不容易,即便是案件涉及人命也是一樣。克林傑說:「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糟糕但合法』(awful but lawful),要在這類案子裡成功起訴並不常見。」

《洛杉磯時報》則引述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喬伊(Peter Joy)說法,認為「如果布朗當時試著投降,此時就不適用合法使用致命武力。」所以問題就在於布朗在威爾森開槍時,是否清楚表達他的投降意願?但喬伊根據已經公佈的案情研判,要起訴威爾森並不容易,因為那必須證明威爾森由於布朗的種族因素故意加以射殺。但連《洛杉磯時報》都未能肯定大陪審團是否真的詳盡調查了本案的相關證人,這個不起訴處分想要服眾,恐怕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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