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中國實質控制WHO的狀況下,一旦政治情勢有所變動,台灣的參與可能完全被沒收,國家投入的資源將付諸流水。一七年開始,WHO不再發給台灣邀請函,其法律顧問說,過去的實踐是依照中國與台灣之間的安排,而台灣參與WHO必須經過中國同意。 由國際法的觀點,只有無法為自己對外關係負責的領土或實體,其對外關係才必須由宗主國決定。台灣出席WHA如果是經過中國同意,意味著中國是台灣的宗主國,而且台灣接受!WHO這種迎合中國的說法是極嚴重否定台灣國家地位的行為,台灣外交部門卻從未正面駁斥,反而避談此事。
台灣因為國際孤立,往往為了實質參與,在參與地位上做出妥協。但其盲點是:若不給台灣應得的地位,台灣還是願意跟國際組織合作的話,國際組織為什麼要向台灣開門、讓台灣正式參與?
漁業組織就是例子。台灣在各主要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中,以「漁捕實體」(fishing entities)地位取得委員會會員的資格,與其他國家合作。所有委員會會員中,除了台灣以外,都是具有主權國家地位的締約國,只有台灣不能正式簽署條約,不能叫做締約國。
台灣一直認為這是實質參與國際的突破,國家也投入相當大的資源捍衛此一安排,代價卻是國家地位。如果為台灣量身訂作一個非國家的參與地位,就能換來台灣的合作,國際社會為何要承認台灣是國家?這時實質參與的代價,可能是永遠做「實體」而非「國家」。
目前不論外交管道或媒體報導,多有「恢復台灣出席WHA觀察員的身分」的說法,彷彿這就是台灣參與WHO的目標。事實上,這並不是好的參與模式,它只與WHA有關,並沒有WHO組織上的地位。
保留以國家身分參與的可能
過去逐年邀請的安排,已產生否定台灣國家地位的副作用,更是應該全力避免。就算迫於情勢,必須以觀察員為目標,也應該取得大會決議做基礎,爭取類似巴勒斯坦過去所取得的「常設觀察員」(permanent observer)地位,因為它保留了未來以國家地位正式參與聯合國的可能。後來巴勒斯坦取得了「觀察員國家」(observer state),未來可望得以完整的國家地位參與聯合國。
取得符合國家地位的模式,才能保障參與的實質。期望政府善用當前國際情勢,勇於突破過去經驗所帶來的束縛,為台灣的國際互動找到可長可久的基礎。
*本文原刊新新聞1727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