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受信任必須受到檢討,儼然已為全民共識,問題只在於不受信任的原因與比重為何,就不見有系統的分析,更遑論如何對症下藥的提出辦法。目前有共識的是,現行職業法官的審判方式必須改變,人民必須參與審判,始能提升司法的透明度與信任。此對熱衷美國式當事人主義的人士來說,陪審制自是解決一切疑難的良方,倘若成功引入我國,則我們就可從目前所宣稱的改良式當事人主義,轉變為真正的當事人主義。姑且不論陪審制是否與歐陸法系的法院職權調查相衝突,作為歐陸代表的德國,曾在歷史上採用過陪審制,而在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威瑪時期宣告廢止。
比較具有法理討論價值的是,司改國是會議前,擔任司法院院長的許宗力先生表示,陪審制的判決因不附理由有嚴重違憲之嫌。此語一出,引發國內部分團體或個人的強烈批評。尤其對支持美國刑事訴訟的人士來說,實在難以接受這個奉為典範的制度,竟然被認為是違憲。向來的傳統,只有訴諸美國憲法批評台灣憲政,哪裡還有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不符合台灣憲法價值的道理。不過,我們要知道,不是每一條美國憲法的規定,都具有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其在我國的意義更不會高於我國憲法,充其量只能作為我們解釋自己法律的比較法參考。如以作為美國憲法對刑事訴訟基本價值的當事人主義傳統來說,其亦只能做為我國立法者的政策參考範本,必須綜合考量相關制度、資源與國民價值,才能決定是否予以適當引入。
為何判決要附理由?答案其實簡單,就在於提供事後的檢證機會,並同時擔保事前的審理合乎法治程序要求。因為,法官不是神,認事用法難免有錯,只有主文的結論,我們怎麼知道這個結論是否正確?論者有謂結論不對,理由如垃圾,問題是沒有理由,如何判斷結論本身是否就是個垃圾?目前確實有些判決喜歡長篇大論地寫一堆與主旨無關的論述,邏輯跳躍不清,確實值得檢討改進,但也不能因噎廢食地,捨棄判決附理由的要求。由於陪審團對事實認定的不附理由,我們根本無法檢證其心證形成是否受到審理以外的因素影響,且亦無法知悉是否遵守邏輯與經驗法則,也難以判斷檢辯雙方在法庭上有關事實證明的論辯是否被參酌。因此,縱使容許對於陪審判決提出上訴,亦難以指摘其在事實認定有何錯誤之處。
論者有謂經過陪審審判的定罪,其理由就是採信檢察官的舉證,焉能認為陪審判決沒有理由?姑且不論這是否合乎我們對理由概念的理解,如果這種說法能夠成立,則我們也可修法廢除職業法官的判決理由要求,日後如有被告等人質疑法官為何不採信他的辯詞,法官只要神回一句,「因為我信檢察官的舉證」,試問究竟有幾個人能接受這種不負責任的講法。當然,或許有人會說,陪審制乃是被告的權利,被告願意接受陪審,就表示其放棄判決對事實認定的理由。然而,此一說法忽略判決理由乃是監督審判是否正當進行的重要工具,理應具有高度公益性,應是不容被告自行選擇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