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長李應元今(17)日在立法院衛環會針對環評制度修法表示,將修改現有的《環評法》16條之1,過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認定開發行為時間點的爭議,未來改為環評會議一通過就開始算起,但從過去3年未開發就要重做環評暫定改為5年,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方面的權責。
然而針對「水泥展延採礦」、「東海岸風景區設置旅館」等爭議,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已修法《開發行為應實施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並預計4月底前預告,包括核定礦業用地的展延,將納為應環評的項目,國家風景區、國家森林遊樂區範圍內的旅館興建,未來環評權責將收回中央審查。
都市高樓免環評 李應元:已有其他都計審議機制
不只如此,《開發行為應實施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的修法也將「都市的高樓建築」應做環評項目,從該法修法後剔除。李應元指出,高樓剔除免環評是因為在都市計畫區有其他審議機制,有相關規範如交通等法令,且對環境生態影響較小,但如涉及到採光、通風,必須要有相關都市計畫審議規範,才會同意不用審查環評。
李應元表示,未來開發案的專案小組會議,從7、8次改為最多3次。而針對六輕操作執照的展延,他認為頂多展延3年。李應元也強調,此次環評修法是希望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力和責任,環保署的部分則回歸在環保項目,如空氣、水、廢棄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