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譚德塞,在公開發言裡,特別指出我台灣當局放任民眾對其進行種族歧視發言,我外交部與調查局嚴正駁斥,應就法律層面與國際大勢論之。
台灣境內罵譚君,不違法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定有明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定有明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288號》:「被歸類為低價值言論包括虛偽陳述(誹謗)、揭露隱私資訊、商業性言論、猥褻及色情性言論、粗俗不雅之言論、仇恨性言論等均屬之。」著有明文。
承前,雖我台灣當局義正詞嚴,闡述我台人方為受「歧視迫害」,然前開公約與施行法,政府有依法禁止種族言論義務;且依前開實務判決,引用美國憲法與大法官釋憲意旨,若涉及種族歧視,乃「低價值言論」,自非言論自由所保障。兩公約能作為法院對死刑犯,逃出生天的「巧門」,怎能割裂適用,在臺灣人大呼過癮時,就恣意侮辱他人?
該同仇敵愾,怎為譚君說項?史記中灌夫「使酒罵座」:竇嬰失勢,丞相田蚡婚宴,大家對竇嬰怠慢,好友灌夫氣不過,又不敢向田蚡發作,族人與程不識將軍耳語,大罵族人,藉機指桑罵槐:「平常你老說程一文不值,現在像女人一樣耳語」並大鬧起來。田君借題發揮:「程將軍乃宮中守衛,你這樣說,把他同事李廣將軍置於何地?」、「今日乃皇上賜宴,這樣是大不敬。」由單純的「發酒瘋」,上綱上限到「詆毀皇室」。結果,灌夫以豪強為由滅族,竇嬰求情,卻被牽連殺害。
承前,故事像極台人與譚君。原本台人故計重施,拿網軍詆毀洩憤:從北京政府、滯陸台人,順道罵罵譚君。未料,譚君與田君相同,將防疫不力,轉移焦點,改成「種族歧視」此西方大忌。台人雖可辯解,然官方一句慰問,檢討仇恨言論,均付之闕如,反遭倒打一耙,能夠說是明智嗎?
就算我們罵非洲人,我們亦非WHO與聯合國成員,謀嘜安怎?前北京政府外交官已故的吳建民大使,曾在他評述戰國策時,講到中共「重返聯合國」原委:1955年周恩來參加萬隆會議,主張去異存同;1963年間,又訪問非洲十國,並給與援助,其間立國運動興起,每個非洲新國家成立,中共均立即承認。等到1971年10月25日,非洲國家協助中國重返聯合國,並稱:「中國把我們的事當自己的事,我們自當幫忙。」當時坦尚尼亞總統,親赴紐約聯合國坐鎮,台灣出,北京入,遂有今日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