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得獎即遭買斷」的作法,台北市音樂創作職業工會MCU的總幹事彭季康則指出,許多民間組織也一直有在推動友善創作者的定型化契約,但這都需要時間去推行。工會希望能將音樂看作授權商品,而不是像實體商品一樣的買斷、賣斷。
李孝祖:作品上傳網路平台前,應先詳細了解平台規範
音樂製作人李孝祖表示,建議獨立音樂人在把錄音作品上傳網路平台前,先詳細了解平台的規範,確認授權方式是自己可以接受的。
另外李孝祖也提到,獨立音樂人在洽談演出時,建議要先詳細了解和活動主辦方或場館方的合作細節,確認該演出最後的權利歸屬方式,是自己可以接受的。
「唱別人的歌」一樣有版權 表演權常被忽略
熟悉創作圈生態的律師蔣昕佑也指出,歌手的表演權是一個許多音樂人都會忽略的權利。蔣昕佑表示,雖然表演不見得是創作,但如果一個歌手把別人寫的歌唱得很好聽、特別優秀,「這部分跟創作類似,一樣有文化傳遞的功能」,所以法律上才獨立出一個權利,但效力會比著作權弱一點。
蔣昕佑進一步解釋,比方說今天一個歌手唱別人的歌,詞曲都不是他的音樂著作,但他對於表演的部分具有表演權,別人不能任意錄下來;而如果今天是用合法的方式錄,比方攝影師簽約取得授權錄影,或是錄音師將其錄音,歌手擁有的表演權雖然包含之後的重製行為(例如燒錄CD、DVD),但不包含之後以電視或廣播公開播送的行為,這些後續動作不用經過表演者同意。創作者只能在一開始決定讓他人錄影或錄音時,先就這部分一次收足授權金,這是一個買斷的行為,表演的權利範圍只限制在第一次的演出。
簽約吸引力大 創作人法律知識不足
綜觀林林總總的法律陷阱或漏洞,儘管有許多已是白紙黑字寫在合約上,但鍾孟舜解釋,對初出茅廬的新手來說,有出版社、經紀公司要簽約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何況許多人連讓作品露出的舞台都很少有,因此在機會之前,便常常無暇顧及合約內容。
此外,鍾孟舜表示,目前也沒有任何政府機關,有舉辦講座、研習一類的課程來讓創作者知道相關法律知識,而漫畫工會雖然都有想過,但礙於人力、時間因素,遲遲未能舉辦。
李孝祖指出,獨立音樂人的音樂著作(詞曲)跟錄音著作,其實都是自己擁有的權利。只是大多數人不太了解,在授權時細則也不太會去詳閱,導致時常權益受到損害。
談到目前有無管道,可以讓創作人學習如何保護自身權益?李孝祖則表示,目前音樂人獲取法律知識的管道很少,都要自己累積了一身傷才會慢慢學到,他認為,整個環境確實需要比較公開或完善的管道,來統整必要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