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常常是有相關知識,但卻不知道創作圈裡的人有什麼需求,都要有人去當先烈,出了事之後,大家才知道會有什麼問題。」
將腦海中奔放的奇幻創意,轉化為歌曲、文字或圖畫,想必是不少年輕人的夢想,然而,在逐夢的過程中,卻有不少才華洋溢的才子才女,誤中了名為「合約」的陷阱,比如說所謂的買斷合約,創作人辛苦了好幾年,最後版權可能卻不屬於自己;或者,也有人會誤簽「賣身契」,等到遭到不公對待想要走人,卻也無奈於高額的違約金,只能徒留悲嘆。
漫畫家陳皇宇、《目擊者》原作者陳玉珊 都爆版權爭議
這些不是危言聳聽,而是確有其事,更令人驚訝的是,相關的事件竟今年3月起接連爆發:首先是漫畫家陳皇宇與經紀公司友善文創的合約糾紛,陳更指控友善文創意圖以合約奪走作品的著作權。而近日,則有國片《目擊者》原故事作者陳玉珊指控導演程偉豪侵權,程則出示雙方當初所簽合約,表示自己有取得陳玉珊的合法授權。
在這2件案例中,產生爭議的其中一個原因,便是源自授權合約,而除了常見的著作權授權糾紛外,薄薄一紙合約,到底還可以隱藏多少玄機呢?對此各方業界人士皆有不同的經驗。
無法單方面解約 合約變賣身契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鍾孟舜便指出,在漫畫界的經濟合約中,最常見的一種陷阱被戲稱為「賣身契」。合約中寫道,簽約後如果要解約,雙方需在合約到期前3個月以書面互相通知,否則約就會自動延長1年。「重點是這是雙向的,單方面想解約不行」。鍾孟舜指出,如果公司不放人,那漫畫家就只能一直待著。
而除了隱藏在大量艱澀文字中的陷阱外,鍾孟舜也透露,有些出版社會用明示暗示的手法,告訴作者一定要當場在公司簽合約,不能把合約書帶回去研究,沒經驗、第一次遇到簽約機會的新手漫畫家,常常就栽在這一關。
作品用於參賽 得獎變成賣掉
獨立樂團「瑪啡因」的主唱謝孟庭則指出,音樂圈有一個常見情況,是拿作品去參賽,一旦得獎等於就把作品完全賣出去。例如億光文化基金會主辦的螢火蟲之歌徵選,參賽規定中便載明「凡經評定為第一名之作品,得獎人同意自公佈得獎時起,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日後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運用作品,原創作者無法取得利分紅,等於是直接以獎金買斷了整首歌。
如此參賽得獎即遭買斷的作法,也是許多文學獎、漫畫獎常見的辦法。「買斷是以前的作法」。謝孟庭表示,但由於通常首獎獎金都很優渥,10萬、20萬的錢對獨立創作人來說,也是非常可觀的數字。且創作者常常是苦無發表管道,加上國內目前沒聽過有太大的糾紛,因此這種作法也得以繼續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