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院駁回韓國瑜的聲請,證明罷韓並未違法?
針對中選會1月20日對罷韓團體的通知,韓市長先在4月7日向中選會提出訴願,請求認定1月20日的通知係屬違法,並向訴願機關(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次日,眼見行政院毫無作為,韓市長才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這次的裁定,並不是肯定罷韓行動合法,只是單純拒絕韓市長停止執行的聲請。
4. 法院駁回韓市長停止聲請的理由?
法院在新聞稿中指出,韓市長向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只有一週的時間,訴願機關(行政院)還沒有拒絕韓市長停止執行的申請,也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做出決定的情形。
此外,法院還認為,本案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5. 法院的理由是正確的嗎?
在我看來,法院的理由有點令人費解。
在行政訴訟實務上,由於事實上難以期待原處分機關(本案是中選會)或訴願機關停止執行,所以一般程序上雖然都是先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但是接下來為了避免時效延誤,都會在隔一到二日之後,旋即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聲請。
事實上,從4月7日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到4月17日法院作為駁回裁定,已經過了10天,訴願機關毫無動靜,法院坐視訴願機關的怠惰卻不願意介入,令人困惑。
尤其,法院明知,在4月17日駁回停止執行聲請的下午,中選會即將開會,決議是否讓罷免案進入第三階段,並確定投票日期。一旦進入第三階段,就會造成額外的行政資源耗費(選務人員的召集及訓練、罷免場地的安排、罷免選務的進行),並且會嚴重衝擊高雄的地方自治,卻認為沒有「緊急迫切」性?
事實上,誠如筆者於4月16日調查證據庭上向法院說明,中選會副主委自己在立法院答詢時就已經表示,如4月17日中選會會議通過,應該會在六月進行罷免投票。法院明知拒絕介入,會導致罷免案繼續進行的結果,且愈靠近投票日,停止的衝擊愈大,卻拒絕在第二階段結束之前介入,是筆者感到困惑且遺憾的地方。
6. 聲請停止執行,有必要嗎?為什麼法院應該准許?
如前面說明,罷免團體的罷免提議顯然有違法偷跑、偽造文書之爭議,中選會明知違法,卻仍然在1月20日同意本案進入罷免第二階段,這個處分即屬違法。基於違法的罷免提議,所做成的罷免連署,乃至於後續的罷免投票,自然都屬於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