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4/17)上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了韓國瑜市長的停止執行聲請;當天下午,中選會旋即決議,今年6月6日即將舉辦罷免投票。一時之間,反對罷免與贊成罷免的群眾都群情激昂。罷免方士氣大振,宣稱法院已經認定罷免合法;韓陣營則不免有些心灰意冷,但也帶著些許悲壯。
到底這個訴訟在打什麼?韓國瑜市長的罷免案又有什麼法律爭議?法院拚了什麼?筆者身為韓國瑜的委任律師,對於此事有些第一手的觀察,就容我做一些說明。
1. 為什麼這次的罷免案有違法爭議?
我國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明確規定,「就職滿一年內不得罷免」;韓市長是在107年12月25日就職,所以應該要到108年12月26日才可以進行罷免。
但是,這次對於韓市長的罷免活動,據高雄在地的鄉親表示,早在韓市長就職後兩個月就已開始啟動。就算以罷韓團體WeCare的網站資料,也是早在108年6月就開始啟動罷免的宣傳,並且開始蒐集罷免提議書,這顯然都在一年期限之前。
更嚴重的是,我方認為,這次的罷免提議書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因為依據罷韓團體的網站說明,他們在108年12月25日已經完成罷免提議書的分類、裝箱作業,並且在第二天一早9:30就將罷免提議書送到中選會。中選會身為中立的選務機關,既然明知相關提議書都是提前連署,本來就不該受理。
此外,在近30,000份的提議書中,有超過21,000份的提議日期記載為108年12月26日,這明顯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12月25日就已經完成分類、裝箱,12月26日一早就已經送到中選會,怎麼可能在12月26日簽署罷免提議書?
再來,罷免提議書中,有7,143份的日期,明確記載在12月25日以前就參與罷免提議,如果扣除這部分的罷免提議書,這次的罷免提議根本就無法跨過法定提案門檻。然而,中選會無視法律爭議,卻在109年1月20日通知罷韓團體,本案可以進入罷免案的第二階段(對外蒐集罷免連署書),屬於違法的行政處分。
2. 一年內不得罷免,那滿一年後再提出就合法啦?
其實,這就是罷韓團體的訴求-韓國瑜就職滿一年才提出罷免,當然合法!
這種說法有一個嚴重的誤解,就是沒有注意到一年禁止罷免期的立法原意。原本,罷免的禁止期間只有六個月,立法委員認為這樣無法避免派系政治衍生的政治惡鬥問題,所以特別修法,將六個月延長唯一年,就是要給予當選人實現政見、展現抱負的機會。
以民選首長為例,當選的第一年,還是在執行前一任市府編列的預算,要等到第二年開始,才有機會透過預算的編列,真正進行市政府組織的變更以及政策的落實。然而,依照罷韓團體的解釋法,反對人士在未滿一年時就可以開始提議罷免,等於還沒給罷免對象實現政見的機會,就開始罷免程序,這顯然已經違反立法者延長禁止罷免期限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