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台灣制憲基金會正極力推動所謂的制憲工程,且進度根據執行長林宜正聲稱,已經達到第一步驟的制憲公投提案門檻,將把公投提案送中選會,倘若順利通過,將在2021年8月就進行此項制憲公投。雖然民間團體有權利可以表達言論自由與政策訴求,但蔡英文政府也同樣有權進行審查,若制憲公投通過,2021付諸實行,蔡政府恐難以用官方及民間之白黑臉身份撇清責任,畢竟,今日的民進黨已經掌握行政及立法絕對主導權,在野黨踩煞車的能力有限,因此制憲公投茲事體大,涉及美中台關係、兩岸關係,對於台海安全及東亞秩序安定都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
客觀來說,制憲公投是改變現狀的統獨議題公投,也是台灣單方決定以台灣取代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法理改變現狀,也是兩岸決定攤牌時刻。還記得2003年9月嗎?陳水扁當時宣稱2006年要催生台灣新憲法,2008年實行新憲法,其結果令兩岸緊張局勢攀升,也遭美方制止,警告陳水扁不要忘記四不一沒有的承諾,由於新憲時間表明確,故大陸刻意在2005年提前出手制訂反獨之反分裂國家法,如今雖然中美關係產生變化,但倘若在防疫關頭搞制憲建國,將極有可能產生不只防獨,甚至促統的可能性,畢竟2021是大陸第一個百年,也是建黨百年,面子不能丟,裡子不能失,若制憲成功將使得大陸產生無法預測的風險及危機。
此外,制憲公投就是獨立公投,就是推翻中華民國的公投,是改朝換代式的變動公投,違反國際上一中原則,也顛覆中華民國憲政體系,取而代之的是沒有實踐經驗及想像式的台灣共和國之建構,它會觸發大陸啟動武統,逼兩岸走向攤牌;制憲公投的嚴重性及影響性清楚可見,更會使已經緊繃的兩岸關係雪上加霜,台灣將陷入空前的危機與挑戰。
制憲公投雖然是一種公民參政權行使,但其效力並不因此高於立法部門所制定的規範,其效力仍應視該公投標的是屬於修憲、法律或政策而定,故制憲公投效力仍應受到憲法體系層級所規範,如有下位規範牴觸上位規範情事,仍有違法違憲不具效力的問題;但問題在於今日民進黨已經掌握立法機關絕對多數,倘若公投通過,仍可透過立院落實,民進黨也沒有理由不落實。縱使制憲公投由民間提出,其效力不但無法拘束立法部門,亦無法拘束行政部門,但制憲公投通過,仍彰顯憲政上的民主意義。
至於制憲公投的概念,希也斯(E. J. Sieyés,)將「制憲權」與「憲法所創設的權力」加以區分,二者先後有別且效力高低不同,國民主權存在於國民的制憲權中,而憲法所創設的權力係受制憲權所委任的權力,故不得變更委任的條件,亦即由憲法所創設之公權力必須根據憲法規定來行使。因此,制憲公投與一般法律、政策或修憲的公投效力與本質是不同的,萬不可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