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富庭觀點:除了領股東會紀念品,股東也可以提案改變公司未來走向

2017-04-3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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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彙總表」,提案股東寥寥可數,長期以來股東提案權被忽略。(資料照,陳明仁攝)

觀察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彙總表」,提案股東寥寥可數,長期以來股東提案權被忽略。(資料照,陳明仁攝)

每年股東會常會召開前夕,股東會紀念品就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討論著哪家公司的紀念品最超值、哪家的最實用、哪家的受婆婆媽媽喜愛等。例如今年中鋼發放強調採用鋼骨的台灣黑熊折傘,是熱議的紀念品之一。而華南金推出按摩器,市價不便宜又切合工作辛酸辛勞股民的需求,可說是最大方也最貼心的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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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每年這時除了領紀念品 還可以做些什麼?

但是,買了股票的股東,每年這時候除了領股東會紀念品,還能做些什麼呢?其實,如果想要影響公司未來走向或經營決策的股東,可以積極運用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事先提出股東會議案,將自己的提案排入股東會討論事項中。

像是過去有嘉新水泥股東提案,請公司不要賤賣所持有的台泥國際股票,還有請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準。有反核理念的股東,也可以效仿日本東京電力的股東,提案減少核能發電。或比照美國案例,有主張環境保護的股東,提案要求公司擬定節能減碳計畫。

被忽視的公司法第172條之1股東提案權

雖然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給予股東提案權,是讓股東有機會積極參與公司經營,並藉由議案資訊公開,落實股東民主與強化股東在公司治理的角色。但是,觀察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彙總表」,提案股東寥寥可數,長期以來股東提案權被忽略。

被忽略的地方有二:第一個是股東不知道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只知道在股東會前領紀念品,股東忽略自己有提案的權利,讓權利睡著了。第二個是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行使股東提案權困難重重,政府忽略這項規定的重重限制,導致股東難以行使提案權。

股東提案的重重限制

按照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股東要提案,有幾個要件:第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股份的股東。第二,股東的提案必須是股東會所得決議的。第三,股東提案最多3百字。

以上幾個條件,就是股東提案的重重限制。就說說第一個條件,法條上寫的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股份的股東,百分之1以上看起來很容易,但對於上市櫃公司來說,持有「百分之1」股份就所費不貲,甚至可能是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強勢股東。

再來,雖然經濟部解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股份之股東」,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如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百分之1以上者,亦包括在內。不過,對於上市櫃公司的小股東來說,想要和其他股東湊到持有股份總數之和達百分之1以上,也是個艱鉅的任務。因此,散戶或小股民想要提出議案,把自己的想法排入股東會討論中,難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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