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港府認證的太上皇,中聯辦「治港」不再遮掩

2020-05-0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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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宣稱自己對香港有「監督權」, 港府也接受此說詞,讓輿論譁然。(郭晉瑋攝)

中聯辦宣稱自己對香港有「監督權」, 港府也接受此說詞,讓輿論譁然。(郭晉瑋攝)

港澳辦、中聯辦聯手炮轟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引起最大爭議是兩辦是否有權干預香港內政,事件又進一步發酵。四月十七日中聯辦發言人在官網回應:「港澳辦和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而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有權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關注並表明嚴正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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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三度易稿解釋跟著中聯辦走

十八日,香港政府三易其稿令事件更撲朔迷離。在傍晚第一份新聞稿中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計的三個機構之一」,中聯辦及其人員「均須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雖然新聞稿承認中聯辦對香港「行使監督權」,但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說法明顯和中聯辦不一。到深夜十一點半左右,新聞處發出第二份新聞稿,刪去原稿中兩次提及第二十二條的表述,改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均須遵守《基本法》及香港法律」。不到一小時後,十九日凌晨新聞處再發出第三份稿,進一步澄清中聯辦「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二十日,港府再發聲明解釋,為何中聯辦不被《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管轄。

這一系列事件意味著,港府全面接受中聯辦(和中央)對《基本法》二十二條的解釋,承認中聯辦對香港「擁有監督權」。輿論一片譁然。

此事關鍵,第一在《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如何解讀?誰來解讀?二是中聯辦為何有「監督權」?

黑紫荊行動(AP)
中國在處理香港問題上已不注重國際觀感,而是快刀斬亂麻,還故意要向外國示威。(AP)

港府長期視中聯辦受二十二條規範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有五款,第一款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第二、三款分別規定中央各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機構應徵得香港政府同意和應遵守《基本法》、香港法律。

大部分香港人一直理解「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是中央管轄下的所有部門,當然包括中聯、港澳兩辦。民主派更強調,《基本法》規定中央只管外交和國防,不能干預香港內政(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聯辦屬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各部門的說法,並非僅是民主派的見解,港府歷年多份文件中都認為中聯辦乃根據此條文在港設立,意味著中聯辦的確被視為「中央各部門」之一。中聯辦成立這麼久,對港府文件不可能一無所知,但一直未表示異議。在筆者印象中,似乎從二○一六年開始,才有內地護法在港撰文表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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