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殺害小燈泡的王景玉(患思覺失調症)無期徒刑定讞;4月29日,殺害台中牙醫的賴男(患思覺失調症)二審判無期徒刑;4月30日,殺害嘉義鐵路警察的鄭男(患思覺失調症)一審獲判無罪(併強制就醫五年)。這一連串思覺失調症患者犯罪的判決,似乎未能符合國人的「期待」,引起全國輿論激憤。有人怪恐龍法官,更有人把矛頭指向精神病人,如指責「精障成殺人免死金牌」,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說,「不會讓犯罪者以精神障礙為藉口逃避刑事責任」。
筆者身為精神科醫師,每次看到精神病患殺人新聞,常深感心痛。再看到各界輿論,更是令人遺憾。其實,這些案件判刑、媒體輿論,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需要澄清,我們的社會安全網也需要政府更多重視。
一、對判決有意見,請不要殃及精神科的病人:
刑法處罰的是有意思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上述這些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大家對上述判決有意見,可以針對法律見解、法官心證、醫師鑑定報告,但請不要發表可能污名化精神病人的言詞,更不要因對被告的憤怒情緒,不小心也波及所有精神病人。讓我們的病人更不願意就醫,或對治療有心理障礙。
二、不是在精神科就醫的患者,就會符合刑法第19條「不罰/減輕其刑」的條件:
精神疾病包括很多,「有可能」符合刑法第19條條件的病人只是少數。相反的,絕大多數在精神科就醫的病人,如焦慮、憂鬱、失眠、恐慌、強迫症等等,都不是精神病(Psychotic disorders),這些都不可能符合刑法第19條條件。即使精神病(Psychotic disorders)中的思覺失調症患者,在治療下,絕大多數也不會達到刑法第19條條件的狀態。所以,發生案件後,如果發現嫌犯有精神疾病,或嫌犯犯案後聲稱有精神疾病或曾在精神科看診,大家不要因為生氣就馬上出現「又用精神疾病或精神病要脫罪」的報導或聯想。
三、要假裝成無意思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那麼容易。但精神鑑定有精進的空間:
如果嫌犯從未就醫,犯案前也無異狀,一犯案就號稱精神病,很難通過精神鑑定。實務上,也沒有人會為以後的犯案事先假裝精神病的。即使思覺失調症患者,其病症也會因治療狀況而有不同,不見得會造成「無辨識能力」或「辨識能力減低」,這要經過司法精神鑑定去判斷。只不過,司法精神鑑定要判斷「個案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因為鑑定時參考的所有病歷資料不一定能涵蓋案發前後時段,案件卷宗不是精神科醫師會談紀錄,且精神鑑定的進行常是在案發多時之後。建議解決之道:重大案件,收押禁見後如需進行精神鑑定要愈快愈好;如果可以,一開始做筆錄時能有精神醫療人員從旁協助觀察紀錄,或筆錄結束,不是送看守所收押,而是送法務部專屬精神科病房,可以讓嫌犯在監禁時,是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進行全天候的觀察(或治療),這樣的觀察紀錄對後來的鑑定會很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