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工作不只是偵查,還包含公訴蒞庭進行論告、交互詰問與言詞辯論等,這些是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所沒有的經驗,所以司法警察在第一時間進行蒐證時,憑的是經驗與直覺式的推理;但是檢察官考量的,除了偵查假設以外,還包含了合法性與效率,並且想辦法讓檢警辛辛苦苦的調查的證據能夠在審判中被法官認定有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有時第一線的司法警察殺紅了眼想要「抓壞人」,但是欠缺完善的憲法與刑事法教育背景,忘了沒有透過程序正義而追求的實體正義,並不是刑事法乃至於憲法所要求的正義;不具有公訴經驗的司法警察,很可能根本不知道在偵查階段如果沒有貫徹程序正義、將事實細節鞏固,將來會衍生出很多抗辯,而程序抗辯更可能招來不正詢問、程序違法的指控;被媒體鼓動而抗議無罪判決的民眾也不知道,第一線的蒐證與證據保全品質問題,常常才是摧毀司法公信力的背後關鍵因素。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近十餘年來的冤獄平反案件、無罪判決,辯護人的著力點幾乎都是打擊警察所調查的證據無證據能力(例如刑求、犯罪現場被第一線員警破壞、採證程序有瑕疵等)或是證明力(例如證人說謊、欠缺補強證據等)。以筆者的公訴經驗,被告與辯護人的主戰場大多是攻擊警察所調查的證據有瑕疵、逮捕程序有問題、警詢時刑求或疲勞詢問,並要求勘驗警詢錄音錄影等;實務上確實不乏在勘驗警詢錄影後發現警詢程序有瑕疵甚至疑有不正詢問,進而導致國賠或冤獄賠償的案例。
也因此,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鞏固,以及通盤偵查計畫的推演,往往是檢察官在偵查中最重視的重點,警察看到的是一個案件的片段,但是檢察官在偵查中就必須先推演審判中可能遇到的攻防重點。以檢察官指揮偵辦專案為例,常見承辦員警急著想要進行搜索或通知、拘提到案等行動,但是檢察官要求警察暫緩,先行透過不容易打草驚蛇的方式,例如:調取通聯、監聽、函查資料、行動蒐證、調監視器畫面等方式調查並先行鞏固其他事證,當客觀證據充分以及掌握證人後,被告才有可能基於利害考量而自白,而這樣的自白,也是最貼近真實的;當司法警察對於案件充滿把握時,檢察官反而會囉嗦的要求他們在調查一些佐證的補強證據,因為檢察官很清楚實務上所發展出的補強法則的運作方式,以及供述證據的不穩定性與審判中翻供的可能性。
筆者與一些合作警察討論案件時,不難發現警察重視的是實體正義以及績效考量;但是檢察官並沒有績效的問題(事實上,起訴案件遭判決無罪才會影響辦案成績;至於檢察體系內部人事升遷的問題,則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而且刑事訴訟法規範的目的在於透過程序正義的方法來貫徹實體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