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被控持刀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一案,嘉義地院4日將全案卷證及被告移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訊後以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裁定羈押。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吳勇輝4日下午表示,法官訊問鄭男後,認為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犯此重罪,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具有明顯精神症狀,足認為有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吳勇輝指出,各審級法院對被告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及有無羈押必要,本於職權重新審查判斷,並不受原法院已否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再執行羈押或繼續羈押的拘束。本件被告雖經原審裁定撤銷羈押,但經台南高分院審酌情形,得對被告裁定羈押。
嘉義地院:被告及其家人無能力以100萬元具保
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50萬元交保一案,3日2度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4日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新台幣100萬元,若無法及時具保仍繼續羈押。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洪嘉蘭表示,被告辯護人轉達被告及其家人無能力以100萬元具保的意見,因此嘉義地院不再等待24小時交保時限屆滿。由於檢察官已於1日針對全案提起上訴,送達回證等都已齊備,且案件為重大刑案,嘉義地院4日下午2時40分,依上訴程序將全案卷證及被告送台南高分院審理。
54歲的鄭男去年7月搭乘火車,被控持新買的刀子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嘉義地檢署去年8月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嘉義地院於今年4月30日認為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