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調查是否可行,關鍵在於當事國是否願意在調查結果的基礎上,尋求解決方案。
《海牙和平公約》訂立後,調查機制在各國間的突發衝突事件,例如軍艦誤擊漁船、攔截、逮捕、緊追等海上執法等,成功履行認定事實與釐清責任的功能。
其後,在國聯(League of Nations)時代,調查機制進一步被運用來解決重大國際爭端,例如調查一九三一年中日九一八事變的「李頓調查委員會」(Lytton Commission)。
到了聯合國時代,由於安理會具有維持國際安全與和平的強制權力,在五大常任理事國能夠達成同意的情形下,聯合國所發動的調查可以凌駕當事國的同意,例如針對伊拉克是否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伊朗是否研發核子武器或大規模的人權侵害。
針對武漢病毒疫情發動獨立國際調查,在現行國際機制下是否有成功的機會?以當前中國在WHO或聯合國的影響力,若中國反對,此議獲得大多數會員國支持的可能性不高;更何況中國在安理會擁有否決權。
中國既然事實上已享有不受國際調查的免死金牌,為何仍如此在意澳洲此議?中國不是口口聲聲說,武漢病毒不是發源於中國;宣稱中國抗疫有成,人民做出鉅大的犧牲,為世界爭取了寶貴的因應時間,全世界都欠中國一個感謝?既然如此,何不磊落接受國際調查,以建立國際對它的感謝?
現行機制或許拿中國無可奈何,但在各國出現的訴訟中,仍需要調查事實。
中國如何面對求償的訴訟?由於告的是侵權行為及違反國家義務,主權豁免可能不能適用。
中國遲早要面對疫情責任問題
若不出來面對,一旦敗訴可能遭遇在當地財產或債權被查封執行的情形。若出庭,中國會採取什麼態度?仍然主張病情是由美國軍人或自義大利北部傳入?仍然主張沒有隱匿疫情?依據現有公開資料,中國明顯有違反義務之處,其外宣使用的相反說詞,禁得起法庭的檢驗?
躲避得了國際調查,中國躲避不了求償訴訟。運用拳頭與金錢,以實力堅壁清野嚇阻究責的行動,阻擋不了司法權的獨立行使。中國終將面對其在武漢病毒傳播的責任。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731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