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桃園一名當時9歲A女童控訴自己受到職業為醫師的母親同居人性侵、隨後半夜又遭陌生人枕頭悶臉、硬物塞嘴,滿臉挫傷躺病床昏迷4個月才醒來,最後卻因證據不完全,檢察官兩度以「不起訴」收場。對此,今(14)日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本案有諸多疑點疏於查證,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再行偵辦:「她陳訴被性侵害的過程及情節指證歷歷,前後有一致性,非有親身經驗,難能描述如此細節。」
監委指出,A女童係在2002年1月某日上午被母親發現趴臥於臥室床下,頭臉有傷、失去意識,緊急送醫後接受同居人建議轉院。期間A女童雖處在昏迷狀態,卻一直出現碰觸下體的動作,讓母親懷疑女兒遭到性侵及外力傷害。在A女童清醒後,於筆錄表示自己前1天下午自安親班回家後,遭到母親同居人性侵害,且半夜有人侵入,用枕頭悶她,及以硬物塞入她的嘴巴。
2002年桃園地檢署偵辦時,指出女童處女膜於乙醫院檢查未有破裂,丙醫院雖檢查出小裂傷、但事隔數月,難以認定發生時間點,且醫院診斷A女童血中一氧濃度高達(HbCO)高達14.3%、超過正常值的0.5%至2.5%,認定A女童指稱「遭謀殺」係一氧化碳中毒予不起訴處分,經聲請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均遭駁回。
對此,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指出,案發當時A女童未滿10歲,受到創傷症候群影響10多年來無法正常生活、長期接受心理諮商及精神科醫生的協助,期待司法正義。經約詢A女童心理醫商師、精神醫師、台大及高雄醫學院法學研究所專家,提出幾個發現:
1. A女一直深受創傷症候群之苦,反覆陳訴受害過程及憤怒情緒。
2. 陳訴被性侵害的過程及情節指證歷歷,前後有一致性,非有親身經驗,難能描述如此細節。
3. 遭受性侵害未必會檢查出有處女膜破裂的傷口,若從低矮的床上跌落,不致造成臉部及頭部兩處重壓或外力造成的撕裂傷。
4. 在送醫的急診診斷書載明A女有口鼻及上消化道出血,不排除是其他毒物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症狀。
對於過去偵查,監委也指出待查證的疑點。第一是關於性侵證據,乙醫院與丙醫院對處女膜是否有破裂診斷不一致、有待確證,且原偵審未傳訊重要證人張姓醫師—據張姓醫師於警詢時陳述,他有發現A女童陰道口處女膜內側有裂傷,不排除陰道有被侵入可能;第二,是筆錄中A女童提到自己住院期間有將被性侵害一事告訴隔壁病床阿姨,但原偵審皆未傳訊為證,有重要證據未予傳證。
此外,本案承辦員警也未能及時依據刑事鑑識規範進行蒐證與採整性侵證據,包含犯罪現場、嫌疑人與被害;本案疑似案發時間點為下午4、5點,地檢署傳訊時間卻是下午7點至隔天早上7點值班的大樓警衛、未傳喚案發時值班警衛來查證被告到疑似案發現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