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整容失敗」的就業服務法:越來越醜,我也很絕望啊!

2017-05-1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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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就義服務法修正案中的規定基本上是「畫蛇添足」,在其他法條中皆有規定,並認為法條中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仲介是性侵移工的「準性侵犯」。(資料照,甘岱民攝)

作者認為,就義服務法修正案中的規定基本上是「畫蛇添足」,在其他法條中皆有規定,並認為法條中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仲介是性侵移工的「準性侵犯」。(資料照,甘岱民攝)

昨天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針對增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從事之行為,包括不可留置勞工身分證件、不可對外國人做出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傷害罪之行為,雖然是一條不起眼的新聞,對於長期研究我國「就業服務法」的法律人又是再一次的「石破天驚」。誠如一位法學教授形容的「就業服務法」原本是位清秀佳人,而今卻在外行的立法者的刀下,成為整容失敗的大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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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本次提案修法,述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之禁止行為明顯是畫蛇添足,所謂不可性侵、脅迫外勞賣淫、或對其重傷害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傷害罪、性侵害罪之行為本就在法律禁止範圍,仲介從業人員並無特權可因執行業務「阻卻違法」免罰;至於不可留置勞工身分證件,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本就禁止從業人員扣留外勞證件,要無於同條第10款再次增列必要,一名立法者於修法前連欲修法律之全文都未全盤閱讀,讓人不免了悟我國如違建般疊床架屋的法規怪態其來有自。

再說我國的「就業服務法」呈現何種「整容失敗」的態樣?某日筆者的法官前老闆來電詢問,為何外勞被性侵,人力仲介業者要因未善盡受任事宜被罰,而外勞性侵女雇主或雇主女性家人,卻對人力仲介業者不開罰,此種雙重標準,明顯權利失衡。究其主因:或因當年制定雇主管理辦法的同時,卻未同時提出對應的外勞管理辦法,形成這種不倫不類的實務奇觀。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提案除蘊含濃厚職業歧視,預設立場認為仲介從業人員皆為慣於「假業務之便」侵害外勞之「準性侵害犯」,更有同條法律出現重複規定、「求職人」與「勞工」用詞不統一之謬誤,再再凸顯立委修法前,專業上準備作業大大不足的嚴重疑慮。

*作者為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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