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去年在內湖當街砍殺3歲女童「小燈泡」。士林地方法院今(12)日一審宣判表示,王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跟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對於有精神障礙者不能判死,因此判處王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在新聞稿中表示,王男在犯案時明知殺人違法,又知躲避他人監督,並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可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與常人無異,顯然無《刑法》第19條減刑或不罰的空間。
心理學者陳若璋:王景玉再犯風險高達66%
士林地院表示,先前曾囑託心理學者陳若璋教授鑑定被告之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及再犯風險,並以鑑定結果作為量刑基礎。陳若璋曾作證表示,王男智商68,跟一般人比起來,屬於偏低。除此之外,雖然王男知道殺人是不對的行為,但卻能用平板聲調來描繪整個殺害小女童的過程,足見其對於他人性命的逝去沒有同理心,並且對殺人這項行為毫無罪惡感。陳若璋並表示,王男的病識感(指患者對於本身健康狀態的知覺能力)低,經評估後,再犯風險高達66%,屬於高風險,並建議王男及其父母應接受家族治療。
法官表示,經鑑定王男具有違法行為固著之性格,過去接受矯治效果有限,品行及自省能力不佳,且本案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屬於可以科處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犯後未見同理心及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因此無法輕縱。不過,因王男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此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得判死。因此認定王男僅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法定最重之無期徒刑。
法官表示,王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懷疑自己並非父母親生,為滿足其傳宗接代之慾望,最終形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之妄想,王男是基於殺人犯意砍殺女童。
檢察官:台灣尚非聯合國成員應不受《兩公約》約束
然而,檢察官對於根據《兩公約》,而不得判處死刑似乎不太贊同。檢察官曾表示,王男在犯罪當下仍具有辨識行為的能力,而雖然其智商介於64到74分之間,但仍不能認定其為智能不足。除此之外,我國尚非聯合國成員應不受《兩公約》約束,而針對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僅說明「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不過,王男明知不能殺人,卻還是砍殺「小燈泡」,因此仍建議法院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