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某公司是中央獲准製造醫療口罩之工廠,日前謊稱未生產一般醫療口罩,拒絕中央徵收也未加入口罩國家隊,卻私下以每片14元販售口罩牟利。桃園地檢署接獲檢舉後,於19日指揮警調與海巡等單位搜索,當場查扣38萬片口罩與濾材等證物,將藍姓負責人依哄抬防疫物資價格等罪嫌起訴,20日複訊後以45萬元交保。
今年初,因應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台灣推出口罩實名制政策,統一徵收口罩並限買,口罩生產行業也紛紛加入國家口罩隊的行列。但桃檢日前接獲檢舉後,發現某公司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醫療口罩工廠,衛生福利部曾於今(2020)年2月13日向該公司提出以一般醫療口罩每片2.5元、外科手術口罩每片3元的價格徵用,但藍姓負責人聲稱公司並未生產一般醫療口罩與外科手術口罩,規避政府徵收也拒絕加入國家口罩隊。
桃檢指出,該公司從2月中旬開始私下製造醫療口罩,趁防疫期間以每片14元的價格違法批售,牟取暴利,經查不法獲利超過2千萬元,而檢方已在20日偵訊後,認定藍姓負責人對徵用防疫物資哄抬價格的行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與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等罪嫌。雖然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因此藍姓負責人可以45萬元交保。
桃檢說明,本案由民生專組檢察官吳佳美偵辦,指揮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台中查緝隊、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桃園市政警局刑大、大溪警分局、桃園市調處、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二海巡隊等單位,會同桃園市府衛生局,持搜索票到該公司倉庫等地搜索,現場查扣38萬餘片口罩,還有包裝標示為醫療口罩及醫療口罩靜電濾材111箱(每箱4千公尺)。
桃檢對此指出,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已徵用的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的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桃檢也呼籲民眾不要利用疫情牟取不法利益,若有違法情事,檢察機關將依法從追訴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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