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是一九年的《台北法案》(TAIPEI Act),採用了台灣與美國等國家的特殊關係,直言「蔡英文總統做為台灣的總統」(President Tsai Ing-wen as President of Taiwan),法案中用「與台灣的外交關係」及「與中國的外交關係」相對稱。
即使上述法案都是美國國會的態度,並不代表行政部門在行使外交權有同樣的看法。
若細查一九年十一月美國國務院公告的「一個自由與開放的印太:促進共享願景」(A Free and Open Indo-Pacific: Advancing a Shared Vision),也是將台灣與其他國家並列。
不過單純透過這種行政部門報告,確認美國行政部門「默示承認」(implied recognition)台灣為一個國家仍有爭議。但國務卿的公開聲明,恐怕就含有這種承認的效果在內。
或許有人會問,台灣尚未自行宣告獨立,何來新國家或新政府被他國承認?當一九九六年台灣首次總統直選,就已經宣告這個總統僅代表台灣而非中國。
再者,或有人認為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約束民選總統,那就是對「憲政」與「憲法」概念不清楚。憲法是人民制定出來的,即使是剛性憲法都可依據民意來修改,因此只有人民授權撰寫憲法,授權政府職能與保護人權,從沒聽說憲法文本拘束人民。
台灣人民直選總統就已授權這個國家元首相對應的職權,而美國國務院正式文告採用「台灣總統」,視台灣為「夥伴」(partner),既然「中華民國」已完全在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用詞中消失,如果沒有要承認台灣民主政府代表中國的意圖,那美國在國際法上真正的意圖又是什麼呢?
「默示承認」預備往後建交?
國際法上承認的前提不必然有外交關係,可以是片面行為。承認可分明示與默示兩種,前者如建交,後者如致送賀電,而在賀電中可用隱含承認的字眼展現意圖,國際法教科書都將其行為視為「默示承認」,為往後建交預做準備。
從美國國會立法與行政部門的一連串動作,有必要關切下一步行動。(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