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前一日,美國掌管外交事務的國務院發布國務卿龐佩歐(Mike Pompeo)公開聲明,祝賀台灣總統蔡英文連任就職。
由於這是一九七九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以來,美國負責外交事務的最高行政單位首次對台灣總統就職發布官方文件,其用字遣詞與意圖值得蔡政府仔細解讀。
首先,必須了解到美國政府依法行政的嚴謹性,任何對外的文告都必須經過內部法律顧問、具備法律背景的官員,甚至聘請律師仔細推敲,最後才會對外正式公告。
美國國務院掌對外「承認」專屬權
例如兩年一次的「環太平洋軍演」,大多在演習開始半年前就已透過「軍法組」,認定任何一個演習動作在戰爭法規上的意涵。
美國國務院內聘有多名專業的法律顧問,龐佩歐的聲明除了政治與禮貌性用語外,更隱含著國際法上的意涵,而這可能涉及到未來美國對台政策、甚至撼動美中台三邊關係。
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三八年「奈及利亞擔保信託銀行控訴美國案」(Guaranty Trust Co. v. United States)、五五年「紐約國家市立銀行(現為花旗銀行)訴中國案」(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 v. China)及六四年「古巴中央銀行訴薩巴提諾案」(Banco Nacional de Cuba v. Sabbatino)均表示,外國政府是否被承認,這是行政部門的「專屬權」(exclusive prerogative),所指的是總統以下以及負責外交業務的國務院,因此國務卿的公開聲明必須嚴肅以對。
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承認其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是採用國際法上「有效控制」原則,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倒台,否則目前國際社會大多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
因此,美國處理對台事務的基本規範《台灣關係法》,便在第四、十及十五條統一用詞:「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顯示在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仍有「台灣(治理)當局」,只是不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邏輯上美國並不否認七九年以後「台灣(治理)當局」的存在。
當立法與行政部門一致用「台灣」
二○一八年美國國會通過《台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通篇都是採用台灣,未出現「中華民國」;一九年,《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威脅,整個法案都用「台灣」,甚至提到「台灣由民主政府統治」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