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文獻記載,期貨公會制定「風險指標」,意旨為確保交易人權益。並按期貨公會及業者公告市價單風險內容,市價單係不限價格,產生價格偏離及無法預期的損失。正因為期貨商執行「風險指標」以市價單方式代為沖銷結果,導致發生107(2018)年2月期貨重大事件,史稱0206 期貨大屠殺。
期貨公會事後於媒體上辯稱「風險指標,就是交易人可能會面臨無法承擔『逐日結算』風險」、並於107年3月30日公告修正限制期貨商不得以市價單進行沖銷。期貨公會的行徑如同告訴交易人如何駕駛的方式是安全的,但當他幫人代為駕駛的時候,卻以明知不安全方式代為駕駛,製造所有人財產上的重大財產損失。期貨公會的「風險指標」及市價單代為沖銷是蓄意製造出來的殺人武器,製造市場系統性災害。
期貨交易人交易期貨契約,係依據標的現貨履約風險,繳納相同保證金,於同一交易日,於5分鐘內,對於未來一個月後到期的相同的期貨契約,有人願意以一股 90元為約定價格,約定一個月後賣賣10,000股契約標的的證券,有人則願意以一股 120元為約定價格,約定一個月後賣賣10,000股相同契約標的的證券,有人願意一股 100元為約定價格,有人願意一股 85元、102元..約定未來的買賣價格,期貨公會「風險指標」憑甚麼說在於5分鐘內不同人所約定未來買賣價格的契約權利,必須立即套用在計算別人契約權益上,也正因如此,台灣期貨市場時隨時存在引發「風險指標」以市價單方式代為沖銷的系統性風險,這也是期貨公會立即亡羊補牢的原因。但真正關鍵更在於期貨公會的「風險指標」,是完全不公正的指標。
任何人的期貨契約權益計算方式,不能以任何一個人所約定的成交價格為準,故有期貨結算制度,依據期貨公會指出美國 CME 芝商所每日結算二次,一次在盤中時段,一次在收盤後;而我國期貨交易法則採取每日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法第67條「為配合期貨交易逐日計算盈虧(即每日洗價marked to market)之作業方法…明定期貨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或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變動情形.. 」),但期貨交易所為了交易安全,也訂有盤中4個固定時段作為損益試算時點(每日上午9時30分至9時40分、上午11時至11時10分、12時30分至12時40分、下午3時至3時10分執行結算系統「盤中洗價處理」功能),台灣期貨交易所並無隨時洗價制度。按期貨交易所之「認識期貨交易手冊」對國人解釋期貨交易「維持保證金」之定義解釋道「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由於採取每日結算,保證金金額會有所變動,當保證金低於某一比例時,結算所會要求補足到原始保證額度,以避免違約發生,此比例稱之為維持保證金」。難道期貨交易所欺騙國人?
期貨公會制定「風險指標」及以市價單方法代為沖銷制度,稱為確保交易人權益,於法於理,明顯荒謬、荒誕不經。依期貨公會對期貨交易之專業及對市價單風險預見之能力,制定出如此重大違背契約常理及製造期貨交易系統性災害風險之制度,實令人匪夷所思、不可置信,但若從期貨商希望市場每天有短期大波動增進交易量營利的角度思維,及其實行期貨當日沖銷保證金減半徵收制度,不難得知,期貨公會制定「風險指標」,隨時結算交易人契約權益,稱是為確保交易人權益,其實以權謀私,包藏禍心之舉,依據期貨交易制度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期貨公會於媒體上辯稱「風險指標,就是交易人可能會面臨無法承擔『逐日結算』風險」,明顯欠缺法理依據,是製造期貨交易系統性災害風險的罪魁禍首。
*作者為政治大學企研所畢、歷經多家企業副總級高階主管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