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日宣布「三倍券」政策,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指出諸多法律爭議,指民進黨政府缺乏法治觀念,質疑「三倍券」缺乏法源,且定位不清,「既不是禮券,又不是法定貨幣,那到底是什麼?」
黃士修在臉書發文比較馬政府時期的消費券與蔡政府時期的「三倍券」,指出「三倍券」是花1千買3千,個人財富淨增2000元,消費券則是免費發放3600元,個人財富淨增3600元。
黃士修說,行政院長蘇貞昌指「三倍券」刺激民間消費的效果比「消費券」好,「一舉突破數學和總體經濟學,凱因斯都要從墳墓跳起來了!」
黃士修表示,不管是發現金、或發消費券、或發不叫消費券的變相消費券,便不便民都還是小問題,問題在那個花1000元。
逾期不用成自動繳稅 黃士修諷三倍券「特別黨費」
黃士修認為,「三倍券」是民眾花錢買的,是否視為一種可兌換一定價值商品或服務的禮券?根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不得限期,自2016年起,業者不得拒絕退還禮券及返還價金。
黃士修說,「三倍券」有記載使用期限,但要先花錢購買,逾期不用變成自願繳稅,他嘲諷說「難道這是一種特別黨費嗎?」
黃士修也說,若是禮券,發行人是商家,交付商品或服務的也是商家,但政府發行一種很像禮券的東西,交付商品服務的卻是商家,又有使用期限,嚴格來說又不是禮券,質疑「但它不是禮券,又不是法定貨幣,那它是什麼?」
黃士修說,以馬政府《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及其子法《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來看,消費券算是一種代用券,跟教育券、食物券類似,但不是禮券,因此,消費券有記載使用期限,但是免費發放,逾期不用等同放棄領取。
黃士修質疑,消費券是特別條例有明訂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質問那「三倍券」花了以後是否還要繳稅?
鼓勵三倍券用於夜市商圈 黃士修:商圈怎麼認定?
黃士修也說,消費券是明文限定有營業登記的商家可以向政府請款,但「三倍券」的使用,行政院希望大家去夜市商圈消費,但夜市攤商卻未必有營業登記,當然委託商圈協會代為請款當然是一種方法,但商圈範圍如何認定?沒登記的攤商是否要付「特別規費」?這爭議是「夜市券」就搞過一輪了。
黃士修說,馬政府消費券有立法源,規定不得轉售,蔡政府「三倍券」沒有法源,其實可以轉售套利現金,雖然行政院說《振興經濟促進消費作業要點》會寫清楚「振興券不得轉售、找零或換取現金」的規定,但強調「沒有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