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法被廢 紅十字會提行政訴訟遭駁回

2017-05-2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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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紅十字會「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紅十字會對此表示遺憾與無奈。(資料照,取自紅十字會臉書影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紅十字會「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紅十字會對此表示遺憾與無奈。(資料照,取自紅十字會臉書影片)

總統府去年7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專法,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引發紅十字會與國民黨不滿,紅十字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5日駁回紅十字會總會的訴訟,全案可上訴。紅十字會對此結果表示遺憾與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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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提出的「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共包含3個訴求,首先是廢法之後不能撤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內政部的登記;接著是確認內政部在判決確定前,不得撤銷其法人資格也不得宣布解散;最後則是要求內政部不能允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外的任何單位申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或「台灣紅十字會」等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表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有三個條件,分別是蓋然性、重大損害性與補充性,在該案中,紅十字會在廢除專法後也能依《人民團體法》作為規範,且沒有於登記事項提出完整補正,而紅十字會去年也曾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已說不會廢紅十字會,因此不符合「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全案駁回,但可以上訴。

20160705-SMG0045-007-紅十字會「去污名、反廢法」活動,到立法院陳情,藍委陳學聖接受陳情。(陳明仁攝).jpg
紅十字會在1954年3月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制定後,屢遭外界質疑是特權專法。圖為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右一)2016年接受紅十字會陳情。(資料照,陳明仁攝)

紅十字會在1954年3月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制定後,紅十字會獲准得免申請「發起募款」權利,還可不受主管機關監督,在人員、物資及運輸工具等方面,有優先通行等特殊待遇,因而屢遭外界質疑是特權專法。

歷經將近10個月的訴訟攻防,對於此次高等行政法院的敗訴結果,紅十字會表示遺憾與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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