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5)日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明確規範政黨的組織與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初審條文包括黨員年紀規定,政黨經費收入來源以及政黨財產申報等,各有規定與罰則。其中在政黨財產部分,若政黨未每年向主管機關申報,罰則提高為新台幣500萬。
初審條文中規定,政黨不得招收小於16歲的國民為黨員,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目前政黨中,只有時代力量的黨員年齡規定低於16歲,訂為15歲,修法若三讀通過後,將面臨調整。
條文中也明訂,政黨經費收入來源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文宣品的收入,除此之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盈利事業,若違反最高可處新台幣2500萬元。然而藍委林麗蟬便反對,表示如果小黨要經營社會企業,難道到不行?對此綠委張宏陸則認為,本來法律就規定不能經營事業,怎麼可以只罰錢了事?應該要加重罰則,最後罰則部分因無共識,部分保留送協商。
在政黨財產申報方面,政黨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出財產申報,若未申報,罰鍰上限由原本政院版的100萬元提高為500萬元。而綠委姚文智也指出,不當黨產部分已有《不當黨產條例》能做處理,《政黨法》主要目的是健全政黨公平競爭。
此外對於政黨定義,政院版草案規定,政黨要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並必須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也訂定配套罰則,如果政黨連續4年沒推人選,或連續4年沒開黨員大會,將廢止其備案。但也有立委認為規定太嚴,且程序不清楚,因此條文最後保留。
而有關政黨補助金門檻,行政院版草案中建議,應於不分區及僑外立委選舉中達到3.5%得票率,但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認為要為沒有國會席次的小黨考量,應降為2%,此部分因無共識,也將送朝野協商。
其他如政黨負責人的排黑條款、黨內選舉是否要訂定罰,則或者尊重黨內等條文等部分,都一併保留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