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台辦26日晚間宣布,我國NGO工作者李明哲被依「顛覆國家政權罪」逮補,並說李明哲對「從事危害我國家安全活動」供認不諱。聲援李明哲的NGO發表共同聲明指出,中國以此罪名套用於台灣公民身上,顯示中國對外國人權工作者的侵害已越趨嚴重,值得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組織一起關注。
既已「逮捕」 NGO要求中國依兩岸互助協議通報
李明哲已被關押69天,NGO聲明指出,如果中國現在才正式承認「逮捕」,而之前2個月的關押都不算是正式「逮捕」的話,中國「現在」就應依之前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於正式逮捕的24小時內依法「通報」台灣法務部與家屬,並讓當事人享有委任律師、接見、閱卷等基本中國法律保障。
聲明指出,中國《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非常嚴重的罪名,也是中國過去常用來鎮壓中國國內異議人士與維權律師的工具,中國將這樣的罪名套用於非中國籍的台灣公民身上,顯示中國政府對外國人權工作者的侵害已越趨嚴重,值得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組織共同關注。
台灣NGO指出,李明哲的「被認罪」或「自白」是在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或甚至是遭到酷刑「逼供」下的「非自願自白」,並不能作為「證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寫明:「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第54條也說:「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台灣NGO強烈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表態譴責
聲明指出,中國對李明哲案至今採取的措施,已嚴重侵害李明哲的基本人權,也完全違背「禁止無理拘禁」、「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國際人權法肯認之司法原則(《世界人權宣言》9-11條)。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將於6月6日至23日在日內瓦進行會期,台灣NGO強烈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就中國在李明哲案上侵犯人權的種種行為提出質詢並予以嚴正譴責。
台灣NGO也再次嚴正譴責中國以如此「大陣仗」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呼籲中國懸崖勒馬,儘速依法通知李明哲家屬,保障李明哲的基本權益,與台灣政府進行有效溝通,莫再繼續與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基本價值背道而馳。
聲明團體:
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
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教授協會
華人民主書院
國會調查兵團
台灣自由圖博學會
經濟民主連合
獨立青年陣線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聲明團體持續增加中)